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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
健保費補助及健康維護
< 臨時看護費用補助
主 題
臨時看護費用補助
日 期
2015-01-15
內 容
臨時看護費用補助
業務聯絡窗口
王小姐
傳真號碼
02-27597773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
電子信箱
意見信箱
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
1.社會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平價住宅社工員辦公室。
2.居住於安置機構之申請人,由安置機構以公文代轉相關申請文件向社會局社會工作科提出申請(電話:02-27206528)。
服務內容說明
1.低收入戶或社會局輔導個案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18萬元。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000元,年度最高補助15萬元。
2.中低收入老人每日最高補助75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9萬元。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600元,年度最高補助7萬5,000元。
註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老人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不得於同時段重複申領本補助。長期慢性疾病亦不在補助範圍內。
註2:本補助應於照顧服務員提供看護服務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服務對象
因緊急傷病住院,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之下列對象: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中低收入老人領有生活津貼或收容安置補助且無子女者。
3.本局輔導中之個案(經社工員評估確認需要專案協助)。
註:申請人應先洽詢本局所屬單位評估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由醫院之護理師或社會服務員蓋章證明之看護服務證明書正本。
(三)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載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四)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免附工作證影本。
(六)申請人或其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委任書。
申請人因故無法委任申請時,由社會局依職權或得指定由醫療院所、安置機構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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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臺北市臨時看護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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