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應備文件 1、 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3、 最近半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4、 印章(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