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補助項目 1、 以戶為單位,同戶籍地址或同建築物地址皆視為一戶。 2、 每戶3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同一補助項目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3、 已接受政府相關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4、 申請改善項目如涉及項目變更及建築相關規定時,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許可後,再提出申辦本辦法補助。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4、 申請修繕住屋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須為 5、 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正本。 6、 修繕工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7、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