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桃園市老人
相關規定 1、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2、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