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服務對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維持獨立自主生活能力不足,需他人協助者。
四、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
(三)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執行病患照顧之輔助服務。但服務範疇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 五、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
(一)訓練課程:如附件三。
(二)訓練時數:
1、核心課程:五十小時。
2、實習課程:四十小時(含回覆示教十小時、臨床實習三十小時)。
3、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業務需要增列照顧服務員分科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