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5月31日勞職外字第0960005836號函辦理。
2.請依序排列並核章(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私章)後,檢送本府審查。
3.依據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5條規定,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