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資訊: 1.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2.長青福利科 邱小姐 7532358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並設籍及實際居住彰化縣轄區(超過183日以上)。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所得及有價證券等,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前項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價值總額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前項有關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據;房屋價值之計算,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六)兼具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榮民院外就養金、公費安置及本生活津貼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七)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