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1.居住本縣年滿65歲以上,本人確無子女者。 2.與子女居住不同鄉鎮市者,但若長者與親屬關係疏離者,不在此限。 3.雖有同住者,但同住者符合下列狀況,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同鄉鎮,列入獨居: (1)同住者無照顧能力。 (2)未與子女、親友或看護等人同住(連續達3天以上獨居之事實,但間歇性不在者,不予列入)。 承辦資訊: 1.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2.長青福利科林怡秀 社工員 753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