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年滿65歲設籍本市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2.5倍(103年度為27,172.5元)。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6.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二)補助標準: 1.未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7,200元。 2.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3,600元。(三)全家人口範圍:1.申請人、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及其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3.前2點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四)應備文件:1.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2.全戶戶籍謄本(含原始謄本)。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設籍外縣市之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之居留證影本、在監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定存證明等)。(五)申請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