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 >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 < 經濟補助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主 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日 期2015-01-30 
內 容

一、承辦人員:

1.永華行政中心:李小姐,聯絡電話06-2991111 分機8353。

2.民治行政中心:黃小姐,聯絡電話06-6322231 分機6540。

二、洽辦單位:各區區公所

三、服務內容: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即平均每人每月在16,303.5元以下),每月發給7,200元。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最低生活費用1.5倍,未達2.5倍者(即平均每人每月超過16,303.5元,但在27,172.5元以下),每月發給3,600元。前項津貼由區公所逕撥匯至老人帳戶

四、服務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1.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政府收容安置補助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每人每月27,172.5元以下)。

4.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五、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5.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應備文件:

1.應計算人口之全戶戶籍謄本。

2.應計算人口之各類所得、財產資料及申請人稅籍資料。

3.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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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說明格式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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