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老人福利服務及表單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主 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日 期2015-01-23 
內 容
服務項目: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一、受照顧者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受照顧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本府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補助對象
照顧者資格: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之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符合者每月補助照顧者5,000元。
二、每月津貼於次月二十日撥入照顧者郵局帳戶內。

主辦單位: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承辦人員:林月雲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轉3757
傳真:(02)2965-0149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表【(民)表一】。
二、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民)表二】。
三、照顧者與受照顧者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四、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免評估者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受照顧者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

申請方式:
1.至本市境內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送府審核。
2.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分站之評估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

交付方式:
1.將審查結果函知民眾。
2.經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本補助款項由本府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處理期限:
計30天(含區公所:7天、社會局:23天),不含退補件時間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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