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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居家服務  日 期2015-01-24 
內 容

服務項目

居家服務

長照中心聯絡電話

(03)5628850

受理單位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服務對象及資格

1.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 55-64歲山地原住民、50-64歲身心障礙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 ()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 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用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3.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4.前款所稱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 應符合下列情形之

(1) 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 1-2項失能項目者;或僅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 達失能之獨居老人。

(2) 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達3-4項失能項目者。

(3) 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達5()以上失能項目者。

(4) 患開放性肺結核、疥瘡、愛滋病及梅毒等法定傳染病極具攻擊行為之精神病患者除外。

服務內容

1.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 服務對象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 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 ()、及其他相關服務。

2.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 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 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未達1.5倍者照顧服務費:

(1) 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25小時之照顧服務費,第26小時起由使用者全額自費。

(2) 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50小時之照顧服務費,第51小時起由使用者全額自費。

(3) 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90小時之照顧服務費,第91小時起由使用者全額自費。

2.中低收入戶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照顧服務費:

(1) 輕度失能者: 每月之第1-25小時由政府補助90%,使用者自行負擔10%之照顧服務費,第26小時起由使用者全額自費。

(2) 重度失能者:每月之第1-50小時由政府補助90%,使用者自行負擔10%之照顧服務費,第51小時起由使用者全額自費。

(3) 重度失能者: 每月之第1-90小時由政府補助90%,使用者自行負擔10%之照顧服務費,第91小時起由使用者全額自費。

3.非中低收入戶者照顧服務費

(1) 輕度失能者: 每月之第1-25小時由政府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之照顧服務費,第26小時起由使用者全額自費。

(2) 重度失能者: 每月之第1-50小時由政府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之照顧服務費,第51小時起由使用者全額自費。

(3) 重度失能者: 每月之第1-90小時由政府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之照顧服務費,第91小時起由使用者全額自費。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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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說明格式
新竹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服務申請表(如附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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