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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老人居家服務  日 期2015-01-29 
內 容

何謂居家服務
  由受過專業訓練之照顧服務元到府協助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及身體照顧等服務。使其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舒緩家庭照顧者壓力,以改善生活品質。

一、 服務內容: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換洗衣物之洗滌與修補、居家環境改善(限中低、低收入獨居人,一般戶獨居及有家屬同住不提供本項服務補助)、家務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其它相關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具、其它服務。

二、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嘉義市,年滿65歲老人及64歲以下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經本市派員訪視評估認定符合下列情況者:

1.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惟時段不得重疊。

2. 未請看護(傭)者。

3.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4. 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 。

5.其他經照顧經理評估確有需要使用居家服務者。


三、補助標準:

(一)依個案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

1. 輕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僅IADL失能之獨居老人,比照此標準辦理

2. 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50小時

3. 重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90小時

(二)政府補助及民眾自付標準:((依政府年度預算調整))

1. 補助經費:每小時180元計(隨勿價指數調整)

2. 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全額補助

3. 家庭總收入符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倍者: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4. 一般戶:政府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5. 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四、申請程序:

  符合服務對象者,得由本人或家屬申請、民眾舉報、單位轉介等方式,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 05-2336889)提出初步申請,經 照顧經理 訪視評估認定後,轉介各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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