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說明:持有新北市身心障礙手冊或証明 ,符合補助對象即可申請。 申請對象:身心障礙者直接向各區公所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申辦。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謝侑函、蘇佳儒、彭莉君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865、3642、3643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及核定階段: (一)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申請表【(民)表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 (三)申請者及監護人(申請者未滿十八歲者)簽章。 (四)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五)其餘相關證明文件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補助對象規定檢附。 二、請款及撥款階段: (一)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請款表(含切結書) 【(民)表二】。 (二)領據【(民)表三】。 (三)新北市政府申請輔具補助應備文件檢查表【(民)表四】。 (四)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原始購買憑證正本。 (六)依【(民)表四】檢附照片(居家無障礙設施改裝、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等) (七)其餘相關證明文件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補助對象規定檢附。 (八)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申請方式: 1.新北市政府函發核定通知(內含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核定通知、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請款表、領據、新北市政府申請輔具補助應備文件檢查表)予申請人,申請人即可購置核定補助之輔具。 2.請於取得核定通知後6個月內依核定項目購置所需輔具,並檢具相關請款文件後提出請款申請。 3.身心障礙者每人每二年以補助四項輔具為原則。 4.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02)8286-7045,傳真:(02)8286-7245
交付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處理期限:1.申請及核定階段:輔具中心初審3日;社會局於7日內核定。共10日。 2.請款及撥款階段:輔具中心或公所初審4日;社會局於12日內完成複審,並於複審完畢通過後14日內撥款。共30日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