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03-3321328)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以上之市民,並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派員評估輕度(1至2項ADL失能項目或IADL失能且獨居)或中度(3至4項ADL失能項目)失能,且依其家庭支持功能判斷需要機構式服務。 2、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之老人(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經照管中心派員評估具重度(5項以上ADL失能項目)以上失能。 3、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且無扶養義務人、 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或戶內無親屬,經本府社會局家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家庭中心)實地評估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於考量其最佳利益後,認定有進住機構之必要,並提供相關評估資料,而以專案申請補助。 資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申請補助: 1、聘僱看護(傭)。 2、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生活津貼、重病看護補助費、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日間照顧補助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補助標準 1、輕度失能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新台幣8,000元,其中新台幣1,000元為申請者之零用金。 2、中、重度失能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新台幣16,000元。 3、重度失能之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新台幣12,000元。 以上費用含進住機構所必須之給養、膳雜費、醫療照顧費、服務費、護理衛材等。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請擇一檢附) 3、3個月內體檢表(包括傳染病及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桿菌性痢疾及阿米巴痢疾之糞便檢查、特殊疾病及一般體檢項目)。 4、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公、私立地區級以上醫院醫師出具生活無法自理或生活部分自理之診斷證明書。 其他事項 1、本府補助機構收容照顧之補助安置對象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隨意轉機構或辦理退住手續。 2、補助安置對象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於辦理退住手續、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15日內,將補助對象資料交予轉住機構。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結案,接受補助安置對象、家屬及收托機構應於15日內主動向本府、照管中心及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函報,並檢附相關證明: (1)需求改變或有其他資源協助。 (2)不願接受服務。 (3)戶籍遷移至本市外:遷移後之戶籍地址。 (4)死亡:死亡診斷證明書。 4、收容安置機構應有合法立案且經中央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為乙等以上之安養護、長期照顧機構或評鑑(督考)甲等以上護理之家,且需與本府簽訂「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暨老人保護安置機構契約書」,以保障補助安置者應有之權益。 5、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之補助安置對象死亡,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6、其他相關規定請參照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