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於民國98年1月1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65歲以上,且無下列條件者:
- (1)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 (2) 領取月退休(職)金之軍人、政務人員、公教(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
- (3) 民國69年1月1日以後領1次退休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所領退休金未超過新台幣1500,000元者及年滿100歲長者不在此限。
- (4) 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 (5)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 (6) 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
- (7)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183日者。
- (8)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 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 (9) 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但申請人原符合前一年資格,其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增加幅度未超過本市土地公告現值調幅者,不在此限。
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年滿一百歲者,不受前述 (8) 及 (9) 之限制。
前項第9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下列土地,不列入計算:
- (1)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 (2)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 (3)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
- (4) 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 (5)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 (6)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 (7)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 (8)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 (9)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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