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方案 |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
社會處聯絡電話 |
(03)5216121分機411 |
補助項目 |
-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村(里)辦公處。
- 補助對象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94年至102年度間,已申請本部補助辦理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比考核為辦理績效優良之據點。
(2)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或福利資源缺乏、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人口比率較高、村里涵蓋率未達百分之四十者,得優先擴增設置新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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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每一據點應至少具備下述服務項目之三項功能:
(1) 關懷訪視。
(2)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3) 餐飲服務。
(4) 健康促進活動。 |
補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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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補助對象之民間單位申請時,請依附件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填列,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查表進行初審後,彙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
- 已接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開辦費之據點,營運未滿三年有停辦情形者,其開辦設施設備,應交由市政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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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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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設施設備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含文康休閒設備、健康器材、溫度計、血壓計、電話裝機費及電腦、辦公桌椅、傳真機、影印機等,以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所需設施設備為主,並優先補助老人可使用之設備;已於其他補助項目中申請相關設施設備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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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設施設備費:營運滿三年之據點,始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補助,並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每個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歷年累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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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項目含水電、電話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文具、電腦耗材、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師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公共意外責任險(每年最高新臺幣三千元)、器材租金及維護費、活動材料費(每年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不含食材)、血糖檢測耗材(血糖檢測應由護理人員執行;每年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交通費(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往返費用為限,項目含油料費、租車費用,每年最高新臺幣一萬元)、雜支(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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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相關費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補助依據,評鑑為優等之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評鑑為甲等之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評鑑為優等之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評鑑為甲等之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項目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志工背心費;尚未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且領取紀錄冊者,請配合當地社會局規劃辦理志工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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