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新竹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一)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新竹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要點。 (三)新竹縣辦理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照顧因傷、病或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之中低收入老人,所需自行負擔之醫療、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照護。 三、補助對象: 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且應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並符合下列補助對象,得發給傷病醫療看護費用: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四、補助項目: (一)傷病醫療補助: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二)看護費用補助: 因傷、病或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不含急診、慢性病療養、復健、加護病房、醫院呼吸治療中心、呼吸照顧病房之醫療看護)住院治療),且經醫生證明需聘僱專人看護。 五、補助標準: (一)傷病醫療補助: 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全額補助,年度內以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中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百分之七十且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累計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年度內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項第一款中低收入戶經社會救助機構收容者,不受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累計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之限制。 (二)看護費用補助: 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九萬元整。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 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七百五十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整。 前項各款所稱之每日最高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 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半日計,未滿半日不予補助;半日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 助標準折半。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或安置機構人員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切結書。(安置機構人員代為申請時需檢附) 4.診斷證明書正本(須由醫師敘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證明。 6.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7.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居留證影本)。 8.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丙級技術士證書影本。 9.申請人領款收據。 10.委由他人為代為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寫委託代理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 11.申請人經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全額補助入住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者應檢附本府核定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安置機構人員代為申請時需檢附)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據本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完成申請人補助資格初審後,報送本府複審核定。 (三)由申請人入住機構代為提出申請時,除第六點所列應備文件外,應另附印領清冊。 但由機構外籍監護工或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五)本計畫看護費用補助不得與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等照顧服務補助於同一期間重複申領。 七、如以虛偽之情事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由本府負責追回已領之費用,並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