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 苗栗縣辦理低收入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因應老人安、養護之需求,並提供其整體性、連續性、多元性的照顧服務,以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規定。 三、申請資格: (一)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縣民,無人扶養且無謀生能力者。 (二)罹患長期慢性病或身體殘障、癱瘓、行動不便,致生活無法自理之低收入戶老人。 四、收容限制:申請公費安、養護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容: (一)無國民身分證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如肺結核、梅毒、愛滋病檢查等)者。 (三)患有精神病、癲癇者。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低收入證明。 (三)戶籍謄本。 (四)健康體檢表。 (五)醫院診斷書。 六、補助金額: (一)養護老人部分: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萬8,000元(含給養費、營養費、醫療照顧費、服務費等各項經費)。 (二)安養老人部分: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其中機構應提供百分之15之補助費作為安養老人之零用金。 七、申請程序: (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上註明所擇定安養(護)機構,由本府函轉收容機構收容安置。 (二)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後經縣政府核定轉介,自核定日或入院日給予就養費;上開補助款由縣政府按期核撥與縣政府簽約之收容機構。 八、請退款及核銷方式: (一)安置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老人之安、養護機構,需與本府簽定「苗栗縣政府委託收容低收入戶老人合約書」,以保障安置長者應有之權益。 (二)受託機構依本府函知之補助起始日起,按月檢附請領清冊及請領收據,具文送本府辦理請款手續;另本府將不定期訪視接受安置補助之長者。 (三)已獲機構照顧補助之長者不得重複領取任何補助或津貼(如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四)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未滿一個月以實際進住日,按日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五)如以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補助費者,本府將撤銷申請並追繳其已領之補助費,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