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達輔具補助基準表補助標準者。 2.經政府設置(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評估人員或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需要裝配輔具者。 3.申請補助項目需為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勞政系統職務再設計或職業災害補助以及其它公部門補助方案之輔具。 ※申請程序: 本補助採「預先申請制」,有輔具補助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向本府提出輔具補助申請,經本府核准後,方得購買輔具,未經本府核准逕自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補助標準: 1.輔具補助項目、補助基準、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功能或規格規範、評估規定及其他補助相關規定等依據衛福部公告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辦理。 2.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前項標準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實補助。 3.身心障礙者每人每二年依據實際需要最多申請四項輔具補助為原則,因情形特殊致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規定或未符補助資格而確有使用輔具之需求者得專案申請,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及本府核准後使得補助,且以回收輔具媒合為優先。 經其他機關(構)移轉財產之輔具,該項得不列計補助項次。但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併本規定計算。 4.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本縣輔具中心評估認符合補助標準,得不受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5.申請輔具補助須先經本府審查,輔具應於診斷書、輔具評估報告書開立三個月內報請本府核定;申請案件通過認定以本府核定函為主,未經核定者購置輔具所產生補助相關爭議將不予受理。 6.經核定補助者,申請人依核定結果購置輔具後,於核定函發文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報本府撥款: (1)輔具費用核銷申請書及本府核定函影本。 (2)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無郵局帳戶者得填具無郵局存摺切結書,委由他人郵局帳戶入帳,委由入帳者須與申請人具有一等親或同戶籍親屬關係)。 (3)購買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正本。 (4)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或保固切結書正本、輔具照片。 (5)其他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及相關切結書。 7.前款所送資料未備齊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30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 於核定後六個月內未完成申請撥款者,亦同。 8.申請人經核定補助並完成購置後死亡,補助款未及撥付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請領之。 9.申請案經本府核定後購置者,其輔具不符評估人員建議或與原申請配置不符者,不予補助。 10.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本縣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規定: 1.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限,本府得視需要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2.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項目,本府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時辦理回收始予補助;對無使用之需求者,得回收補助之輔具。 3.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本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廠商亦同。 4.所接受補助之輔具不得出售或變賣,否則將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 5.申請人並應配合本府辦理補助輔具之追蹤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