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起訖日期。
4.醫院開具之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附件二)。
5.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附件三)。
7.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應檢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附件四)、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
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8.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本、身分證)、切結書(附件五),不需檢附看護費用收據。
9.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附件八)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10.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附件九),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且未委託具領者,不予發放,但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二、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1.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5.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切結書(附件六)。
7.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