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資訊:
一、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二、長青福利科 陳先生 7532349
補助資訊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列冊低收入戶者,因無人扶養,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照顧,需要予以適當安置者。
二、收容限制:
申請本府公費安養護有下列情形,不予收容:
(一) 患法定傳染病未治療具傳染性者。
(二) 患有精神病。
三、進住機構之標準:
申請公費安置者,以公立機構(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為主,若有其他特殊照顧需求公立機構無法收容,再轉介至本府合約立案之下列機構。
(一) 安養機構:需要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
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
(二) 長期照顧機構:
1. 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
2. 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要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要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
(三)護理機構:生活能力缺損且需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如氣切管、洗腎、呼吸器等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
四、資格限制:
基於社會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老人收容安置費用
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
五、補助安置費用:
委託安置費核計標準如下:以受委託機構實際服務日核計。托養老人進入受委託機構及離開受委託機構當月委託安置費,未足月者,以當月日數比例計算之。
(一) 安養費用:由本府按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整撥付。
(二) 養護、護理和長期照護機構費用:由本府按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八千六百元整撥付,專供托養老人養護與護理之需,氣切個案另補助新台幣五千元整。
受委託機構未報經本府同意,不得另立名目向家屬或托養老人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