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資訊:
1.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2.長青福利科 7532358 邱淳宜
一、立法目的:
為照顧本縣中低收入戶長者,確保其獲得醫療保健服務,補助其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自付額,以維持其就醫之權益。
二、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施居住本縣一年以上且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以下長者(已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及列冊低收入戶之七十歲以上老人除外)。
三、補助標準:
(一)凡符合補助對象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由本府補助,每人 每月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地區人口繳納保險費 之自付額為限。
(二)符合資格之中低收入老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 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四、受補助人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領資格消失時(之次月起喪失), 本項健保費自付額補助亦隨停止發放,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五、發給程序:
(一)由本府提供符合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中央健康保險局確認後,於 其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減免之,並做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 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
(二)符合補助對象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中低收入老人之保費 自付額,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每個月月底檢具證明文件及收據送本府 社會處撥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重覆申請補助:
(一)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已參加健保其保費已由政府負擔者。
(二)六十五歲以上之榮民健保費自付額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者。
(三)其他符合補助對象,其保險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者不得重覆申 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