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 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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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
洽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服務內容說明 | 補助內容如下:
1.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
2.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3.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4.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經醫師診斷須接受住院治療者,其病房費得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
(1)住院15日以下,補助上限每日新臺幣1,600元,未達補助上限者,覈實補助。
(2)住院滿第16日至第45日,補助上限每日新臺幣800元,未達補助上限者,覈實補助。
(3)住院第46日以後則不予補助。
(4)病房費用補助以兩人病房為原則,住單人病房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經本局核可者除外。
(5)每人每年病房費用補助額度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6)於入住指定病房期間,如遇診治醫院有健保病房空缺,應即轉入健保床;如可轉健保床而仍住指定病房者,其病房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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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列冊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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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出院或就診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1.申請表1份。
2.低收入卡戶正反面影本1份。
3.最近6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
4.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以醫院收費通知單申請辦理直接撥付醫院)。
5.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