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聯絡窗口 |
劉小姐 |
傳真號碼 |
02-27597770 |
聯絡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13 |
電子信箱 |
意見信箱 |
地址 |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
洽辦單位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服務內容說明 |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
服務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應備文件 |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均可)或相關除戶資料影本。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 2、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 3、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4、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