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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日 期2015-01-15 
內 容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業務聯絡窗口 牛小姐 傳真號碼 02-27597731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66、1618
電子信箱 意見信箱
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北區
洽辦單位 老人福利科
服務內容說明 為因應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惟已歇業、停業及廢止之機構無法補助。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年滿65歲之市民,並安置或入住於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者為甲等以上),或為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倘未先完成失能評估即入住新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安置機構者需達6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三)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一般戶資格認定如下:
1.一般戶-1: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29,588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2.一般戶-2: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高於29,589/低於44,382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已領取本補助者,因原安置機構辦理歇業且無法轉介入住前項所定之安置機構,而轉介桃園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並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
應備文件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安置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長者之機構,需與本局簽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補助低收入老人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以保障安置長者之權益)。
3.6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相關評估單位評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附)。
4.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入住本市安置機構者,免附)。
5.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請領特別處遇費之無家屬低收入戶0-2類長者適用)。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之影本。
3.6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相關評估單位評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附)。
4.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入住本市安置機構者,免附)。
(三)為一般戶身分者:
1.申請表正本。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新全戶各類所得清單暨全國財產歸戶清單正本各1份,領有優惠存款者請提供優惠存款相關證明。
*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1)申請人及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其配偶、未婚之女兒、喪偶且同戶籍之媳婦及女兒 (已婚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 。
(3)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若上述義務人為已婚之女兒或其配偶、孫子女或其配偶等,為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者,該義務人及其配偶財稅資料一併列入計算。
(4)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及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等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16歲以上未滿25歲日間部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4.6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相關評估單位評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附)。
5.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入住本市機構者,免附)。

備註:申請人入住安置機構前,請先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
西區服務站:中正區、萬華區【電話:02-2375-3323】。
南區服務站:南港區、內湖區、信義區、松山區、文山區、大安區
【電話:02-2709-3600】。
北區服務站:北投區、士林區【電話:02-2897-4796】。
中區服務站:大同區、中山區【電話:02-2552-3234】。

 
  *連結至申請案件專區
 

相關檔案下載

附件說明格式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申請流程圖(文件備齊-11日)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申請流程圖(須查調財稅或失能評估-33日)
104年度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申請表
104年請領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收據(修改版)
104年請領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收據(修改版)-範例
104年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請領清冊
104年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請領清冊(錯誤範例)
104年度可接受安置名單1031224更新
104年離所證明書
104年度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複查確認表
臺北市社會局104年度低收入老人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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