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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日 期2015-01-24 
內 容
服務說明:持有新北市身心障礙手冊或証明 ,符合補助對象即可申請。
申請對象:身心障礙者直接向各區公所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申辦。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謝侑函、蘇佳儒、彭莉君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865、3642、3643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及核定階段:
(一)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申請表【(民)表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
(三)申請者及監護人(申請者未滿十八歲者)簽章。
(四)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五)其餘相關證明文件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補助對象規定檢附。
二、請款及撥款階段:
(一)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請款表(含切結書) 【(民)表二】。
(二)領據【(民)表三】。
(三)新北市政府申請輔具補助應備文件檢查表【(民)表四】。
(四)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原始購買憑證正本。
(六)依【(民)表四】檢附照片(居家無障礙設施改裝、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等)
(七)其餘相關證明文件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補助對象規定檢附。
(八)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申請方式:
1.新北市政府函發核定通知(內含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核定通知、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請款表、領據、新北市政府申請輔具補助應備文件檢查表)予申請人,申請人即可購置核定補助之輔具。
2.請於取得核定通知後6個月內依核定項目購置所需輔具,並檢具相關請款文件後提出請款申請。
3.身心障礙者每人每二年以補助四項輔具為原則。
4.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02)8286-7045,傳真:(02)8286-7245

交付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處理期限:1.申請及核定階段:輔具中心初審3日;社會局於7日內核定。共10日。
2.請款及撥款階段:輔具中心或公所初審4日;社會局於12日內完成複審,並於複審完畢通過後14日內撥款。共30日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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