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1.被照顧者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
2.被照顧者實際居住本市及其照顧者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者。
3.以本國家庭照顧者為服務對象,對於已僱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暫不列入。
4.被照顧者需由家人持續照顧長達一個月以上。
‧服務項目
受委託機構應於機構內提供個案日常生活照顧、護理照顧、復健活動及其他相關服務。
輕、中度失能14日/年、重度失能21日/年、交通費4趟/年 |
補助標準 |
一般戶補助90% |
中低收入戶2.5倍補助100% |
中低收入戶1.5倍、低收入戶補助100% |
服務費 |
自付100元/日 |
全額補助 (免自付額) |
全額補助 (免自付額) |
交通費 |
自付100元/趟 |
自付100元/趟 | ※機構喘息服務與居家喘息服務時數合併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