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老人福利服務及表單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主 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日 期2015-01-23 
內 容案件說明:案件說明:服務說明:符合中低收入老人審核標準者
中低1.5倍每月補助7,200元
中低2.5倍每月補助3,600元
申請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本津貼: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104年度為新臺幣1萬2,840元)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新臺幣2萬8,161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全家人口為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公告標準為限。(103年度為新臺幣650萬元。)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主辦單位: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承辦人員:李秉霏、湯適安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2960-3456轉3729、3712
傳真:2965-0149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區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含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二、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申請人最近一年度郵局存簿交易明細。
四、全家人口資料。
五、婚姻關係、在學、在監、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居留證、外住就養榮民證明、失蹤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七、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二、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審查及核定。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備註:經審查符合申領資格者,以申請人齊備證件日當月份起發給生活津貼。

處理期限:
1.不需代為查調財稅者:計30天,不含退補件時間
2.需代為查調財稅者:計44天(查調財稅:14天),不含退補件時間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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