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以上之市民。
2.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本局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者:
(1)列冊本府低收入戶或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中低收入資格之重度失能者。
(2)列冊低收入戶或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中低收入資格之中度失能者,經評估其家庭支持功能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確有進住機構之必要者,得專案核定。
a.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
b.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妨害自由、身心虐待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c.無生活自理能力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老人。
d.被留置於機構後棄之不理之老人。
e.戶內無親屬之獨居老人。
3.未聘看護、未接受其他機構收容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生活補助或津貼。
4.未符合臺中市政府其他低收入戶安置或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