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小額長青課程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中市社青字第1030114464號簽准辦理
目的:為倡導「終身學習」精神,鼓勵本市老人「活到老、學到老」,增進自我成長,實現老人達到「學無止境」之理想,特開辦各項語文、才藝、休閒、健身、育樂課程,提供老人再進修及社會參與機會,藉以拓展老人學識領域、充實生活內容,提昇老人福利服務功能。
一、補助區域:以目前尚未成立長青學苑之區域為長青課程補助辦理區域或其他經本局評估有額外開班需求之區域。
二、研習時間:由各班自行規劃辦理,各班實際開班實施期程,應另案向本局備查。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區公所、老人福利相關機構、團體、學校等單位。
(二)以上申請單位之上課地點須在臺中市轄內,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三)每單位每年以申請1案為限(至多4班),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5,000元,承辦單位應自籌20%。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應檢附課程計畫書(含課程場地照片、課程表、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明、組織章程)等資料申請本局補助,本局將依實際開班數、內容、經費概算與授課時數核定補助款。
(二)申請計畫以彙整全年度整體計畫案一次申請為原則。
(三)申請單位應備妥申請文件及電子檔(光碟或電子郵件)於每年8月31日前送達(全年或上學期2月底前;下學期8月底前;以開學前一個月送件為原則)本局長青福利科(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3樓,近惠中路),逾期恕難受理,應備文件如下:
1.附件1之計畫申請表
2.計畫書(包含課程目標、簡介、期程、招生、收費標準、預算分析等項目)
3.講師專業背景簡介與證明
4.場地照片及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之證明
5.立案證書及組織章程。(公所及公立學校免附)
(四)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5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恕不退件。
六、接受補助辦理小額長青課程之單位應以「○○○○○機構(團體)辦理○○區長青課程」名義招生。 備註:本案計畫附件表單(1040120)更新,請於核銷時逐級核章並加蓋單位大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