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施工前照片。
3.申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建築法規規定提出以下證明文件之一:
a.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b.戶口遷入證明。
c.完納稅捐證明。
d.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2)公共安全自負切結書。
(3)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4)房屋或設施修繕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4.申請第四條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社會局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表。
(2)住宅安全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施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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