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勞工請假規定如下:
 
    
      | 普 通
 傷
 病
 假
 | 未住院者 | 1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30日
 |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公司補足 |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  
      | 住院者 | 2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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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 2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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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 假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 1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4日
 |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  
      | 公 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 視實際需要 給假
 | 工資照給 |  |  
      | 公傷 病假
 |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 | 治療、休養期間,視實際需要給假 | 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  備註:
 
   員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 
   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本公司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員工事假、普通傷病假,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全年總日數的計算,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表所列為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最低勞動條件基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從其規定。 勞基法休假規定: 以下是勞基法明定雇主要給全薪,注意唷!是全薪~也就是放假還是要給錢的
   例假(勞基法36) 所謂「有給薪不工作」(週六的6小時)紀念日,民俗節日,勞動節(勞基法37) 職業傷病醫療(勞基法59)給全薪產假、流產假(勞基法50)、哺乳假(勞基法52)、陪產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公假,工會會務假(勞基法43及工會法) 選舉假(勞基法37,內政部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內謀職假(勞基法16)
 還有其他休假:
   扣半薪的休假:病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扣全薪的假:事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詳細說明: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俗稱特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