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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受理本要點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以三十日為限。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本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前項日數以工作日計算。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駁回:
 1.未符合第三點規定。
 2.登記證或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註銷。
 3.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
 4.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補正。
 
 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者,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經認定資格合格者,應於資格認定函中記載下列附款:
 1.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六年,屆期失效。
 2.於前款有效期間內,第四點第四款之登記證或許可證屆期未完成展延,其資格認定函應隨同失效。但申請者已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規定期間內申請登記證或許可證展延,登記機關或核發機關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者,不在此限。
 3.經認定合格,事後發現有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或有停工、停業、歇業之情形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認定函。
 4.申請者應以獨立(或新設立)之勞工保險證號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並依其所定之核配比率及僱用員工人數認定辦理。
 
 本部受理申請案件,必要時得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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