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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辦事項  
確定離境日期:備妥移工之護照及居留證,請求本公司協助代訂回鄉機票及相關事宜。 
辦理完稅:雇主應將移工之護照交由本公司至稅務機關辦理移工之完稅證明。 
結算薪資:雇主應備妥薪資表,在本公司之見證下與移工結清薪資,待移工確認無誤。  注意事項  
自96年3月1日起,為實施反恐安檢措施,民航局規定須於班機時間前四小時抵達機場並進行必要之安檢。 
出發前應檢查移工護照、居留證、機票、行李、薪資袋,確認後出發前往機場。   
送機人員應確定移工進入海關後始得離去。 
移工離境前雇主應和移工間結清所有之金錢關係,包括電話費、健保費、銀行存款等。 
移工離境前,雇主應於移工打包行李時檢查其行李。 
雇主與移工間之權利義務之行使,皆以聘僱期間為依據,移工離境後,勞僱雙方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對方履行未盡之權利義務或相關之賠償責任。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
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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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約前的考慮事項  
給予移工最後機會:僱主可嘗試再給予移工觀察期、安排本公司進行入境再訓練課程或進行溝通輔導,若移工的表現仍沒有改善,便可考慮解僱,重新另聘一名移工。 
空窗期:如果僱主解僱移工,另聘一名移工,由申請至新女傭入境,需約8至12週的時間,因此,僱主需考慮在解僱移工後的工作安排。  
 不適任之認定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工作不勤奮。 
詐欺。 
行為不檢。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受僱期間結婚。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捏打雇主之小孩。 
體檢不合格。 
收到由仲介公司核發三封以上之警告單。 
無法勝任工作。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其他相關規定  
移工因故遭遣返離境,其相關衍生之費用(如機票款等)由移工自行負擔。 
移工遭遣返後,需向勞動部辦理遞補手續,一般而言,雇主需等待約10至12週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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