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步驟一】申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資格之證明文件。【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申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步驟一】申請資格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製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以下請依個別移工狀況檢附: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移工入國3個工作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步驟一】申請資格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