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 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1-12項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障礙等級:重度以上)
若身心障礙手冊為第11項多重障礙,重度者,多重障礙項目(至少具有前1-10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障礙等級:中度,即可申請)。 *運動神經元(漸涷人)與巴金森氏症,因心身障礙手冊類別為肢體障礙,需至醫院開立註記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
-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 附註: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輕度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輕度依賴照顧需要之事實原因。
- 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完全依賴-0-21分、嚴重依賴21-60分、中度依賴61-90分、輕度依賴91-99分、 完全獨立100分。
-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到府評估)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1.平衡機能障礙 |
7.先天代謝異常 |
2.智能障礙 |
8.其他先天缺陷 |
3.植物人 |
9.精神病鍵定為極重度等級者 |
4.失智症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5.自閉症 |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6.染色體異常 |
12.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申請人資格
- 配偶
- 病患之直系血親 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 女婿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被看護者為雇主 ,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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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看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看護工將不會出現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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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
家庭看護工 |
備註 |
薪資 |
20,00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加班費 |
667*4=2,668/月~667*5=3,335/月 |
一個月有4~5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月 |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健保費 |
約 1,329/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26/月 |
職災保險保費 |
55元/月 |
季收165元/季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26,052~NT$ 26,719 |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依法由雇主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
※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111年05月01日起強制加保職災保險。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保 額 |
30萬(一般意外險) |
雇主負擔 NT$247 |
30萬(一般意外險+住院醫療) |
雇主負擔 NT$867 |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居留證 |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
1,000/年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諮詢服務規費 |
本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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