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身分証影本
-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 診斷証明書正本
失智輕症者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所需文件:
A.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在有效期限內,D診斷代碼: 【換 10.1】失智症者(輕度),即可申辦。
B.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記載失智CDR=1,免立巴氏量表,即可申辦。
一、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 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二、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上要記載:
失智 CDR=1 或失智 CDR>1,沒有記載失智CDR分數,就要再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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