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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條件

應備文件

申請流程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 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移工人數計算標準: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註:申聘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3.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4. 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5. 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另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櫃台現場繳交,補正案件請檢附退件函正本。
  6.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7.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8.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9.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10. 本國看護工名冊及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11.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需檢附)
     

備註: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3:1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一般醫院、專科醫院。5:1
     

人數比率:

  1.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2.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


長照中心因失智輕症者做求才登記所需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2. 被看護者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3. 傳遞單一張。
  4. 求才登記表一張。
  5. 身障鑑定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或評估量表證明。
  6.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7. 委託書正本(請事先簽好帶來)。
    (1)申請人親自簽名。
    (2)受委託人親自簽名。
    (3)受委託公司營利事業大小章。

以上工作天數如受國內外政府政策、政令變動時,以當時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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