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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特色

(一)移工引進前-國內服務特色

(二)移工引進前-海外服務特色

(三)勞工入境後服務

接續聘僱流程

就業服務法52條修正案Q&A (2016-11-07)

申請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作業 Q & A

訓練中心

營業證照

勞工招募中心

服務據點

專業與經驗累積


機構累積十多年人力仲介服務經驗,精確掌握工業局以勞動部規定及開放各產業界之勞力需求申請方案,專業顧問師的精準、誠信及行政客服人員所組成的團隊服務。精研勞動部法規之聘僱移工相關法令及規範,有效整合人力組織締造無數成功申請案例,全年無休的敬業精神提供勞資人力全方位之服務,專業度及精準度投入企業主之委任事實為業界之標竿,申請核准之案例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市佔率敖視同業。

服務完全滿意守則★記號為首創之服務




教育工安



施工現場


專業搶救勞動力 再造經濟大奇蹟 許多企業者面臨勞動人力不足之窘境與勞動成本之考量,故引進外移勞工已成為雇主解決缺工之問題的重要替代方案,鎔騰以專業角度為企業主人力需求之出發要點,協助與輔導雇主於人力、人才及成本因素為雇主委任申請聘僱符合需求之 外籍人力,積極開拓產業新契機。

深度探討產業需求 擬定送審企劃 專業顧問師深入了解各界企業主之產業動態及人力所需,針對各項櫃返與(法規準則)需求,為雇主擬訂賺案企劃書送審各單位申請移工。

主管機關相關審核作業服務 鎔騰以最專業的專案申請標竿運作與雇主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在企劃書送審後相關公部門單位密切聯繫把關,以盡速通過審核,為企業主進行 移工細項之招募作業。

代辦國內外一切文件申請與驗證手續 本公司團隊全成協助雇主處理各項公部門如工業局勞動部勞工局等主管機關及 移工輸出國之行政文件包刮登報求才、文件填寫、送審、翻譯、郵遞等作業,鎔騰一手包辦。

僱主海外親自選工 提供雇主需求至海外輸出國須供挑選本公司全程安排接送機,食宿以及海外相關招募作業…等相關事宜。

★貼心僱主前置互動 入境前翻譯僱主工作守則 如雇主對於所聘僱之, 移工,有工作守則之教育,可將需求告知鎔騰之專業顧問師或雙語老師或客服人員,在勞工入境前,鎔騰會將雇主之需求翻譯製作好『雇主工作守則』,提早送達至輸出國,讓勞工再來台前即了解雇主之需求及準則,協助雇傭雙方儘早進入工作狀況。
 
★聘用 移工相關法令資料提供 雇主對於聘僱移工之相關法令規範、收費標準、工作規範…等疑問,本公司隨時提供最正確且快速回覆。

★首創E世代線選工服務 雇主可能會因產能等問題,無法抽空至輸出國親自挑選即將適用之 移工,本公司特別提供開放線上選工之服務,可依提供之履歷表逐一與海外網路連線視訊選工,經過視訊海外待工之勞工以及勞工問話工作專長與經驗和相貌與談話態度可立即線上選工。縮短僱傭彼此的距離,避免過去時常發生僱傭對於”了解”之爭議,防範勞工來台後對於雇主提供之工作環境各人想像空間之差異,杜絕不適用之紛爭。

★提供進度查詢 引進狀況僱主瞭若指掌 自委任本公司申請印近 移工作業開始,申請之工作天約2-3個月許多雇主即於用人卻只能等待,對於勞工引進程序依無所知,有鑑於此本公司會特別將美味雇主之引進程序製作固定之進度流程報告,定時與部定時主動通知雇主方便雇主安排查閱,輕鬆掌握勞工之引進速度。

★專業LB移工人力仲介管理系統 本公司透過現代化的資訊系統管況勞工入境前後之所有作業流程,有效及正確的管理所有勞工在台行政文件,確保勞工在台百分百零誤差之服務品質。

★簡訊自動為報進度系統 本公司現代化電訊系統創簡訊回覆系統,在委任鎔騰提供 移工申請引進之服務後,我們將結合勞工資訊管理系統於特定辦件點項目勞工入境前之求才凱史等行政作業點皆會以簡訊方式主動讓雇主了解作業進度,讓雇主省去布必要的電話查詢進度,讓鎔騰成為雇主最佳 移工委任幫手。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專業招募+加強訓練 人才、效率跟著來 鎔騰成立直屬海移工工訓練中心,從招募作業便開始篩選各項企業主所需或具有專業技能之勞工,再依企業主所需加強專業技術訓練與台灣風土民情,加深輔導勞工其心態,使勞工能穩定工作並具有在台工作之讓成,讓勞工入境後可立即上線展現勞工其勞動能力。在立

移工輸出國招募事宜 鎔騰因應每位雇主個別會之需求,在海外積極招募具有相關專業工作或經驗技能之人士來台位雇主提供服務,如具備特定機械操作經驗,或能依雇主提出語言能力作為生產環境上溝通者;此外,如家庭功之需求有護士或教師證照,及擅於烹飪之勞工,本公司皆能為雇主網羅符合固主之勞動需求。

專業移工遴選服務 本公司秉持專業責任,所有引進之勞工皆依雇主需求所提供需工標準招募引進嚴格把關每一位勞工之體檢報告,均有當地主管簽發之”良民證”並具有雇主所需之相關技術標準或證照。 

依照僱主需求個別加強訓練 家庭工類別之看護工在輸出國當地接受訓練所獲醫療院所為期2-3個月醫護訓練,並且可因應受看護人病情需求(侵入性之醫療除外)特別加強居家照顧訓練,如針對心臟疾病病患CPR訓練、臥床病患之清潔工作、肢體殘障病患之復健訓練等,每位勞工在訓練課程結束後皆需通過醫療考試成績達60分者才與以挑選輸出為家庭工類別雇主提出最實事的居家工作聘僱分擔及協助。

居家好幫手--家事訓練 移工幫傭除了必須在輸出國通過檢定之外,入境後也必須加強台灣常用家電之使用方式,及台灣料理烹調居家清潔嬰兒照料…等家事訓練,對此鎔騰創居家訓練(台籍講師)成立居家訓練調整每ㄧ位家庭類別所需,讓每ㄧ位家庭工快速適應及達到雇主工作要求。

文件資訊化 工作效率快 ! 準 ! 好 本公司自行設計研發資系統,追蹤國內外文件進度,專業及客觀受雇主委任辦理各項海外聘任及它項企業顧問,嚴密管控與輸出國文件及公部門等相關單位之文件往來作業,提升申請效益及效率,所短雇主待工之漫長等待。

台灣風土民情課程--- 未充分讓 移工融入台灣社會及秩序,故勞工在輸出國都會接受固定時數之台灣風土民情、社會禮儀、基本法規、幣值消費等課程,讓勞工來台後儘速了解及適應。
 

鎔騰總動員 僱主最窩心---- 本公司破除過往移工印近仲介業者最令人詬病問題:如勞工入國後前置作業緩慢及後續服務問題,一般人力仲介業者礙於人手不足,本公司備齊專業服務人員全年提供勞工服務及企業諮詢,一通電話網路無國界服務無盲點
移工之入境安排與體檢---- 勞工入境後猶鎔騰安排專人送達醫院隔離體檢並協助在台後續聘僱作業,如移民署當區服務站等相關作業程序,皆可放心及安心交由鎔騰辦理,雇主可輕鬆藉由電話或網路諮詢,省下寶貴時間。
協助移工職前訓練服務---- 勞工入境後本公司將由專人至雇主工作申請地協助雇傭各項工作程序、技術、工作規定、等注意事項,輔導僱傭工作及生活相處事宜雙方雙贏。

★移工生活管理輔導

  1. 本公司備有專業宿舍管理規章可依雇主需求修訂,協助雇主方便移工生活起居,照顧移工在台之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品質。
  2. 協助勞工訂定伙食、安排交通事宜。
  3. 提供勞工日常生活所需用品採購之方向。
  4. 移工在台工作居留期間之管理及心理輔導。

勞工隻身遠渡重洋來台工作,對於台灣環境是陌生又期待!難免在心裡會出現起伏與不適,為了讓勞工能更安心時時保持工作穩定與熱忱,本公司會於定期與不定期追蹤及安排雙語輔導人員與於適當的身心輔導,以協助勞工順利完成合約返國。

★24小時雙語客服服務 本公司相盪重視客服系統,隨時協助雇傭之間構通,備齊(泰國、越南、菲律賓、印尼)四國語言及國台語等客服人才,以便委任雇主服務之需。
★多國語言專線諮詢服務 無論是雇主或勞工都可以透過本公司專線全年無休,多國語言諮詢各種於工作或生活等問題諮詢。
★蜜月窩心關懷 勞工入境後的第一個月,正式僱主與勞工彼此的適應期統計,許多問題多產於語言的溝通所致,都會是在勞工的第一個月逐漸產生有鑑於此,本公司特別推出蜜月窩關懷服務在勞工入境後首月,本公司之專業人員及雙語客服員將定期至雇主聘僱處定期給予關心及生活協助,即時解決僱傭問題。
★永續巡迴服務 本公司客服與雙語員將定期至雇主處提供生活服務及巡迴探視勞工,給予適當的輔導與溝通了解勞工在台狀況。
★定期發行管理雜誌 本公司定期訂購勞工管理雜誌,提供勞工在台相關法令與資訊。

期滿延長居留等事宜處理 雇主所聘雇之勞工在台工作屆滿之前,本公司將會提醒雇主並依雇主需求,辦理相關期滿延長居留相關作業或再次申請聘僱作業。

◇ 協助勞工年度之居留展延申請
◇ 協助勞工辦理契約期滿枝離境手續或展延聘雇之申請
◇ 緊急事故或爭議之協調處理
◇ 不適任之勞工輔導或遣返回國作業
◇ 勞工之入出境機票訂票與接送事宜
◇ 待辦勞工通信及代收轉付之匯款事宜
◇ 如欲勞工職商或意外,遣送返國服務

家庭類
善用人力與組織;鎔騰服務客戶窩心
訓練好人才 效率跟著來----
移工輸出國招募事宜----
專業移工遴選服務----
專業監護工訓練 因應需求個別加強訓練----
文件作業 快!準!好!----
家事訓練-----
台灣風土民情課程----
辦理 移工申請事宜及相關文件處理----

★貼心僱主前置互動 入境前翻譯僱主工作守則
★E世代線上多媒體選工 網路下載
★網路進度查詢 引進狀況僱主瞭若指掌


移工入境後:
鎔騰總動員 雇主最窩心
移工入境安排與接送----
台灣家事之居家訓練----
編制完善的雇主與移工手冊----
蜜月窩心關懷---
24小時雙語諮詢、申訴、緊急聯絡電話服務----
輔導移工及永續巡迴服務----
CRM客戶關係管理系統----
精美雙語食譜手冊與電腦互動多國文字食譜----
期滿、延長居留作業處理----
移工SOS急難救助卡----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準則QA

壹、政策及管理面

一、適用對象
(一)移工聘僱許可期滿免出國1日何時開始實施?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移工出國1日的規定,自總統105年11月3日公布起第3日,即105年11月5日生效。另勞動部已於105年11月3日於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公布移工聘僱期滿續聘的申請書,供民眾下載使用。

(二)移工於105年11月4日(含當日)以前到期,是否可免出國繼續留臺工作?
答:不可以。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規定在105年11月5日才生效,所以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如在生效日前已屆滿,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於聘僱許可期滿日前為移工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三)聘僱許可期限於105年11月5日到期的移工,如何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工作?
答:自105年11月5日起,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移工,如與原來的雇主雙方確認有續聘的意願,且雇主具有勞動部核發有效的招募許可,只要雇主提出申請,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臺工作。

(四)從事哪些業別的移工可以繼續留臺工作?
答:沒有行業限制。目前經許可聘僱來臺工作的移工,均得由雇主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繼續留臺工作。

二、相關規定
(一)配合取消出國1日規定,相關應配合修正的規定有哪些?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規定公布生效後,必須配合修正的法規命令,包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為求周延,勞動部已於105年11月15日發布實施。

(二)取消出國1日規定後,移工請假返國的規範為何?
答:取消出國1日後移工請假返國之規範,勞動部正在進行法制作業程序中,並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發布實施。

(三)何謂「期滿轉換之移工」?
答:105年11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生效後,已取消移工聘僱期間屆滿應出國1日之規定,移工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可視其意願與雇主協議是否續聘或轉換至其他雇主處工作,倘移工選擇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稱為「期滿轉換之移工」。

貳、申請程序面
一、期滿續聘何時可以開始申請?
答:總統105年11月3日公布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取消移工3年出國1日規定。上開規定已自105年11月5日生效,欲申請期滿續聘之雇主可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3&flag=E)公布之期滿續聘申請書表送件申請。

二、移工需在聘僱期間屆滿前多久時間,與雇主協議是否續聘或轉換雇主?
答:移工應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與原雇主協議是否續聘或轉換新雇主。

三、為加速移工期滿轉換,可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嗎?
答:不需要。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原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經勞動部核准後,即主動依移工之意願,於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協助媒合。

四、移工免出國1日規定通過後,移工來臺工作3年期滿後繼續留臺工作是否仍須辦理國內求才與申請招募許可函?
答:按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移工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爰此,雇主欲聘僱移工,不論是否從國外引進,均須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籍管理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申請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後,始能填具申請書申請聘僱移工。

五、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欲期滿續聘移工,已取得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許可函後,是否可以不必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
答:製造業、營造業雇主申請取得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許可函後,如欲期滿續聘移工,仍須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

六、家庭類雇主期滿續聘現任移工,是否仍需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答:家庭類雇主申請期滿續聘前,仍需取得招募許可函始得申請期滿續聘。

七、可否使用雇主聘僱移工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期滿續聘移工?
答:有關期滿續聘移工之申請,初期採書面方式受理,網路線上申請開放上線時間將於系統公告。

八、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請假期間就業安定費如何計算?
答: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就業安定費計算係依雇主聘僱移工之行業別、人數及聘僱起訖日期計算,如有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計費至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由於移工在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該請假期間並非等同於聘僱關係終止且廢止聘僱許可,故請假期間聘僱許可仍然有效,雇主當依規定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QA
勞動力發展署105年11月3日

壹、政策及管理面

一、適用對象:

  1. 移工聘僱期滿免出國1日何時開始實施?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出國1日之規定,自總統105年11月3日公布起第3日,即105年11月5日生效。另勞動部將於105年11月3日於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公布續聘申請書,供民眾下載使用。
     
  2. 移工於105年11月4日(含當日)以前到期,是否可免出國繼續留臺工作?
    答:不行。依據法令規定是105年11月5日生效,所以移工原聘僱許可期限如在11月5日前已屆滿,雇主自應依就業服務法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僱聘辦法)規定,於期滿前為外國人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3. 於105年11月5日起到期的移工,如何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工作?
    答:於105年11月5日起到期之移工,雇主如與移工確認有續聘之意願,且雇主具勞動部許可有效之招募許可者,雇主應申請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續留臺工作。
     
  4. 從事哪些業別的移工可以繼續留臺工作?
    答:沒有行業限制。現行雇主經許可聘僱來臺工作之移工,均得申請所聘僱移工繼續留臺工作。

二、相關規定:

  1. 配合取消出國一日規定,相關應配合修正的規定有哪些?
    答:就業服務法取消出國一日規定公布生效後,相關配合修正與新增之子法,包括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上開規定為求周延,已於105年11月1日至105年11月7日進行預告,並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發布實施。
     
  2. 取消出國一日後,移工請假返國的規範為何?
    答:取消出國一日後移工請假之規範,勞動部刻正進行法制作業中,並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發布實施。

三、過渡期措施:

  1. 取消出國一日規定經總統公布後,為何需要令釋來處理過渡期?
    答:本法雖然已修正公布,但是相關子法規定須要進行法制作業,例如預告以蒐集外界意見,故勞動部為保障空窗期 移工及雇主權益,爰以令釋方式處理移工期滿續聘事宜。
     
  2. 取消出國一日規定105年11月5日生效起至子法修正發布生效前,原雇主如何申請移工期滿續聘留臺工作?申請程序為何?
    答:105年11月5日生效起至子法修正發布前,取得招募許可之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限內,經與外國人合意後,得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申請期滿續聘外國人。

四、健康檢查:

  1. 雇主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移工後,自續聘之日或期滿轉換日起3日內是否須辦理健康檢查?
    答:基於簡政便民,雇主期滿續聘移工,或期滿轉換承接移工,已無須於續聘日或期滿轉換日起3日內辦理健康檢查。
     
  2. 移工經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後,雇主後續辦理定期健康檢查之時點為何?
    答:雇主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移工,依規定應定期於期滿續聘日或期滿轉換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 移工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五、移工入國通報與居留事宜:

  1. 雇主期滿續聘移工,是否須自期滿續聘日起3日內向縣市政府通報?
    答:基於簡化行政程序,雇主期滿續聘移工,尚無須於期滿續聘後3日內向縣市政府辦理通報。
     
  2. 雇主期滿轉換承接移工,是否須自期滿轉換之日起3日內向縣市政府通報?
    答:考量雇主期滿轉換承接其他雇主原聘僱之移工,勞動部已規劃修正於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明定雇主應於期滿轉換之日起3日內向縣市政府辦理通報。
     
  3. 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的移工,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
    答:雇主應於原外僑居留證到期前,憑勞動部許可之期滿續聘許可函或期滿轉換許可函等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六、移工請假返國:

  1. 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雇主如何與移工協調返鄉休假事宜?
    答:修法後,移工如欲返鄉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議,大幅增加排假及人力調配的彈性。勞動部亦已研訂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辦法,將儘速公布實施,以建立勞雇相關權利義務規範。
     
  2.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答: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 移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 未來雇主如何處理移工返鄉休假事宜?
    答: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的假別,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移工可請特別休假或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事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七、不續聘處理:

  1. 如果勞雇雙方無續聘意願且移工想要返國,雇主後續應如何處理?
    答:
  • 如果移工沒有繼續留臺工作意願,則依現行規定於期滿前協助移工安排返國事宜。
  • 如果移工有繼續留臺工作意願,勞動部刻正修訂轉換雇主準則相關規定中,未來可以依據修正規定辦理轉換雇主事宜。
  1. 如果勞雇雙方無續聘意願且經轉出後,仍無新雇主承接移工,雇主應如何處理?
    答:依據規劃修正之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雇主與移工協議不續聘轉出經登錄「移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且於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內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應由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2. 如果雇主不續聘且原移工選擇轉換雇主,是否會影響雇主聘僱新移工的名額?
    答:不會,雇主仍可申請重新招募,待原移工轉出後,即可聘僱或承接新的移工。如原 移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依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的名額。

八、其他:

  1. 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是否將無法淘汰不適任的移工?
    答:
    1.勞動部將配合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相關申請程序及管理規定,明定雇主於期滿前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繼續聘僱,審查通過後即核發3年的聘僱許可。
    2.聘僱許可期限屆滿3年時,雇主可以選擇繼續聘僱該 移工或不續聘。因此,雇主仍保有汰換不良勞工之機制。
     
  2. 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雇主的聘僱成本會不會因此增加?
    答:
    1.按現行法規,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與「服務費」,「登記費及介紹費」的上限金額為所招募員工之第1個月薪資,故仲介公司得向事業類雇主收取新臺幣(以下同)20,008元,及向家庭類雇主收取17,000元之登記費及介紹費;至於「服務費」的上限則是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2,000元。
    2.仲介公司如向雇主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將處以超收費用10至20倍罰鍰,另處3個月以上停業處分。
     
  3. 提前通知移工不續聘,是否將使行蹤不明的情形更為惡化?
    答:移工行蹤不明的因素複雜,如同胞慫恿、聘僱期滿返國需再支付仲介費或不續聘都是可能的影響因素。勞動部已規劃於轉換雇主準則中明定申請程序,讓不被繼續聘僱的 移工可以有充分的時間轉換至新雇主處繼續工作。另亦建議雇主與仲介公司多提供相關協助,俾同時保障雇主的用人權益及移工的就業權益。
     
  4. 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移工來臺工作的仲介費用是否會增加?
    答:
  • 國外仲介費用之收取標準均由移工來源國規定,為避免取消出國1日規定後,發生國外仲介費用大幅提高及超收之情形,勞動部將積極進行防堵並與移工來源國合作,就超收費用之問題加強查處。
  • 若確有移工來源不足之情況,勞動部將與來源國進行雙邊洽談,並推動國對國直聘,以解決國人用人需求。
     
  1. 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移工可能在臺長達12年,仲介公司如何向移工收取服務費?
    答:原雇主如於移工期滿後繼續聘僱, 仲介公司得向 移工收取服務費之金額,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原雇主如於移工期滿後不再繼續聘僱,且轉由新雇主期滿續聘,仲介公司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之金額,勞動部將另以函釋補充說明。
     
  2. 取消出國1日的法規生效後,是否會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答:不會。本次修法目的是為了減輕移工出國後再返國需支付仲介費的負擔。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如有缺工需求,欲繼續聘僱 移工,仍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求才,經招募人力不足時,才可以申請繼續聘僱移工,且如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國內招募求職者的情事,移工申請案件將不予許可,因此不會影響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
     
  3. 取消出國一日規定前,雇主已先至國外辦理相關手續,後續如何處理?
    答:取消出國一日規定公告後,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期滿轉換外國人,已毋須再辦理國外簽證驗證、入境前國外健康檢查等事宜。
     
  4. 雇主如何取得出國一日取消相關子法規定?
    答: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下載,網址為http://www.wda.gov.tw/index.jsp
     
  5. 如果有取消出國一日的問題,可以找哪單位詢問?
    答: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電話0800-085-151、02-89956000。
     
  6. 取消出國一日後之相關辦理事項流程為何?
    答:修法後,雇主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使外國人出國,相關流程可參考流程圖(如附件)。


貳、申請程序面

一、期滿續聘何時可以開始申請?
答:總統105年11月3日公布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取消移工3年出國1日規定。上開規定將自105年11月5日生效,欲申請期滿續聘之雇主可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3&flag=E)公布之期滿續聘申請書表送件申請。

二、期滿轉換何時可以開始申請?
答:有關移工期滿轉聘申請部分,相關轉聘規定目前已同步處理,俟修正完成後,民眾即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相關資訊將公布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www.wda.gov.tw/index.jsp);民眾如仍有移工期滿轉聘相關疑問,請民眾留下連絡電話,將由專人回復。

三、外國人免出國1日規定通過後,外國人來臺工作3年期滿後繼續留臺工作是否仍須辦理國內求才與申請招募許可函?
答:按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爰此,雇主欲聘僱外國人,不論是否從國外引進,均須按雇聘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申請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後,始能填具申請書申請聘僱外國人。

四、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欲期滿續聘外國人,已取得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許可函後,是否可以不必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
答:製造業、營造業雇主申請取得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許可函後,如欲期滿續聘外國人,仍須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

五、家庭類雇主期滿續聘現任外國人,是否仍需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答:家庭類雇主申請期滿續聘前,仍需取得招募許可函始得申請期滿續聘。

六、可否使用雇主聘僱 移工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期滿續聘外國人?
答:有關期滿續聘外國人之申請,初期採書面方式受理,網路線上申請開放上線時間將於系統公告。

七、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請假期間就業安定費如何計算?
答:
1.依本法第55條及雇聘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就業安定費計算係依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行業別、人數及聘僱起訖日期計算,如有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計費至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由於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該請假期間並非等同於聘僱關係終止且廢止聘僱許可,故請假期間聘僱許可仍然有效,雇主當依規定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八、原雇主與外國人期滿續聘,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後,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外國人行蹤不明,是否仍需通報?
答:原雇主欲與外國人期滿續聘,依規定申請期滿續聘並經核發聘僱許可,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原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通報。

九、申請期滿續聘應準備文件有哪些?
答:原雇主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應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十、有關移工期滿續聘申請部分,民眾如仍有疑問,可至何處詢問?
答:民眾若仍有疑問,可洽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查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index.jsp)。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Q01. 何謂外國專業人員?
Ans:
指受聘僱從事下列工作之外國人:
1.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 學校外籍教師。
4. 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7. 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工作。

Q02. 有關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應如何申請?
Ans:
園區廠商申辦初聘、續聘及解聘作業,先至外國人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線上申請系統(http://wcfext.wda.gov.tw:8080/wcfonline/)登錄申請資料,申請者於系統中列印申請書件(申請書、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及文件自行檢核清單)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或專人送件方式送本局(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辦理。

Q03. 初聘之應附文件為何?
Ans:
1. 申請書乙式一份(網路列印)。
2.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乙式一份( 網路列印、貼照片)。
3.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可至本局網頁http://www.ctspb.most.gov.tw/下載專區/工商組下載)。
4. 受聘僱外國人之學歷證書影本一份。
5.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6. 受聘僱外國人下列工作經驗證明影本之一(免工作經驗證明者免附)。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者並具有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5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7. 郵局劃撥審查費收據之正本及影本各一份(郵政劃撥收據 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8. 受聘僱外國人未滿20歲時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9. 若因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提出申請,需加附離職證明、原聘僱許可函、最近年度之薪資扣繳憑單及外僑綜所稅納稅證明書等影本。 (如申請時,因時間因素,公司尚未完成申報作業者,請檢附經國稅局驗證之薪資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

備註:
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 薪資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類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 學經歷文件注意事項:
(1)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
(2)經驗證之文件請務必自行留正本或備份。

Q04.正式聘僱期滿辦理續聘應附文件為何?
Ans:
1. 申請書乙式一份( 網路列印)。
2.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
3. 續聘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4.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5.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6. 上年度或最近一次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倘上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有聘僱許可工作之事實,應併附受聘僱外國人上年度之薪資扣繳憑單)及外僑綜所稅納稅證明書影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附)。(如申請時,因時間因素公司尚未完成申報作業者,請檢附經國稅局驗證之薪資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
7. 郵局劃撥審查費收據之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影本蓋印後寄回供報帳用)。

備註:
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 薪資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類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Q05. 解聘之應附文件為何?
Ans:
1. 申請書乙式一份( 網路列印)。
2.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3. 勞僱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如無法取得,請檢附切結書)
(1)解約同意書或(2)切結書 (可至本局網頁http://www.ctspb.most.gov.tw/下載專區/工商組下載)。
4. 居留證影本。

備註: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Q06.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之申請時機為何?
Ans:
1. 初聘:應於起聘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2. 續聘: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3. 解聘:應於3日內行文向本局報備。

Q07.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中的最近一次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部分,應該如何準備?
Ans:
1. 申請展延繼續留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員,應準備最近一次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附,惟請檢附證明文件說明。
2. 如申請時,因時間因素,公司尚未完成申報作業者,請檢附經國稅局驗證之薪資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

Q08. 有關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聘僱許可之審查費額度為何?如何繳交?
Ans:
雇主申請聘僱(含續聘)外國專業人員審查費每案為新臺幣500元,申請人可至郵局利用郵政劃撥繳納,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Q09. 受聘的外國人其經歷及工作證明文件等影本,是否須特別註明?
Ans:
上開文件若為外國文件者則須加附節譯本,本局得視需要,要求其文件經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所有影本皆須由申請人於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Q10.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有何罰則?
Ans: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若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外國人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

Q11. 有關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薪資限制為何?
Ans:
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專技人員每人月平均薪資47,971元。

Q12. 同時受聘二家公司,則二家公司之聘雇薪資限制為何?
Ans:
有關外國專業人員之聘僱工作許可係屬許可制,非備查制,因此若同時受聘二家公司,則二家公司之聘雇薪資皆必須大於勞動部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專技人員每人月平均薪資47,971元,方能申請工作許可。

Q13.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為何要有最低薪資之限制?
Ans:
政府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同時為避免雇主假白領(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之名義引進藍領外國人力,遂明定雇主聘僱白領外國人薪資限制。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專技人員每人月平均薪資,該薪資標準係為國內專技人員月平均薪資〈目前為新台幣47,971元〉,即雇主有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其薪資自不得低於該項標準。

Q14. 申請聘雇外籍專業人士之學經歷限制為何?
Ans:
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辦理。請逕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查詢。有關第五條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而需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部分,園區事業從事下列四項工作者不受必須具備二年以上相關實際工作之限制:
A.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所需之設計。
B.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
C.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
D.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

Q15. 有關外籍專業人士若不具學士資格,則須符合「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規定,其中「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如何認定?
Ans:
可檢附得獎或報章雜誌刊載文件、相關證照、原任職公司推薦函..等文件辦理。

Q16. 外國專業人員同時受聘僱二個以上雇主時應如何辦理?
Ans:
由新雇主提出申請。

Q17. 外國專業人員欲轉換雇主雇主時應如何辦理?
Ans:
由舊雇主向本局辦理廢止聘僱許可手續後,再由新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許可;或由新雇主提出申請並檢附該外國人離職證明文件

Q18. 外國專業人員在台工作期間是否可以另兼他職?
Ans: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若受聘僱於二個雇主以上者,應由個別之雇主提出申請,因此若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間要另兼他職,必須要由欲兼職之新雇主提出申請後,始能工作。

Q19. 聘請外籍專業人士擔任董事長如何申請許可?
Ans:
茲因董事長係屬投資者,若係純投資者則應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而非申請工作許可,若欲申請工作許可,則應以董事長兼其他主管(如CEO、總經理、經理..)身份,即資方兼勞方身份申請。

Q20. 外國法人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台從事履約工作應如何申請?
Ans:
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聯絡電話:02-89956000)。

Q21. 外國專業人員辦理展延聘僱,是否須於原聘僱期滿後出境再入境?
Ans:
聘僱期滿有繼續聘僱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外國人毋須出境。

Q22. 有關解聘或離境應於何時辦理?
Ans: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外國人同意解聘或離境,應於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本局。

Q23. 外籍人士與本國人結婚未取得身分證前惟已獲准居留,是否須經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始得工作?
Ans:
外國籍人士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工作。

Q24. 如何辦理外國專業人員之簽證及居留證(A.R.C)手續?
Ans:
外國人收到本局核准之聘僱許可公文後,若該外國人於國外,則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若於國內,可至內政入出境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

Q25. 來台的工作人員,是否因國籍的不同,而所需準備的證明文件,而有所不同?
Ans:
不因國籍之不同而有所差異,惟部分地區其相關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

Q26. 哪些地區的外國人來台工作,其所備之文件必須經我國所在地的駐外單位之認證?
Ans:
奈及利亞、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古巴、孟加拉、不丹、伊朗、伊拉克、寮國、緬甸、尼泊爾、斯里蘭卡、索馬利亞、敘利亞、巴基斯坦、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柬埔寨、印尼等國家地區之外國人來台工作,其相關證件須先經過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其他國家本局得視需要,要求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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