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經僱主同意,外傭不得外宿。 2. 外傭不得帶朋友回僱主家住宿,若有發現一律予以遣返。 3. 外傭應隨時審視僱主家之門戶,以維安全。 4. 外傭應隨時注意火燭,以免發生意外。 5. 外傭對僱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6. 外傭隨時應保持僱主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7. 僱主得安排外傭與被照顧人同宿一間房。 8. 一般而言,外傭應於雇主吃完飯後才用餐,當然前提是雇主需預留飯菜給外傭。 9. 東南亞國家中仍存有階級觀念,雇主最好不要打破此觀念。 10.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免費提供食宿予外傭,雇主不得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 11. 外傭不得要求雇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12. 外傭不得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傭僅能依僱傭合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服務,因此外傭為他人工作或替僱主從事非家務的工作,均屬違法。
由於家庭幫傭及家庭監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故應依勞動部之公告處理之: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作為遣返女性移工之原因,並且將給於適當之紝娠假期。但為避免女性移工因懷孕問題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針對女性移工之交友狀況及假日休假問題應予以重視,必要時應聯繫本公司協助處理。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傷病處理按照僱傭合約,僱主需要負擔移工在台期間傷病相關事宜,因此協助移工加入「全民健保」、「意外傷害保險」是相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