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 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 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 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 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 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
-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前項各款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經濟建設投資,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達五百四十七日曆天以上,並由其事業單位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該事業單位得申請聘僱外國人。 同一重大工程之多項合約由同一雇主承建,其工程總金額合併計算後,符合第一項申請條件之一者,得依各單項合約分案申請聘僱外國人。 聘僱第一項外國人之雇主初次或重新招募時,其申請書應先送工程主辦機關或事業單位驗證,工程主辦機關或事業單位應就該重大工程之人力需求簽註審查意見。 除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外國人不得受聘僱於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後之重大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重大工程移工人數計算方式
中央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計畫所載之投資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總量上限。
個別工程:個別工程得申請引進外籍營造工人數,以個別工程合約所載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上限。
重大工程申請程序
重大公共工程 移工求才配合事項
※求才登記時請檢附下列文件,並蓋公司大小章:
- 求才登記表。
- 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人(雇主)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等。
- 申請人(雇主) 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 工程合約書影本。
- 需甄選測驗者,須加附相關文件。
- 工程主辦機關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求才需求工程及人數證明文件。
附註:為使申辦者洽辦移工求才業務時,避免產生事後不必要的誤會與爭議,及統一登報範例,便於求職者了解招募訊息,下列事項建請配合,期使後續的作業更能順利完成。
(1) 工程合約書影本須含合約書封面、工程總價、工程期限、雙方立契約人簽署等內容。
(2)
需甄選測驗者,請提出測驗說明之必要、測驗內容與工作業務是否具關聯性、本國勞工及外籍移工測驗方式及測驗標準是否有一致性、工作職能是否有其他替代作法或藉由教育訓練補足、其他同業間辦理測驗方式及錄取標準是否相同等相關說明或切結書;甄試職類評分項目及錄取標準。【勞動部
95 年11 月 1 日勞職外字第 0951180324 號函釋】
(3) 重大公共工程求才刊登範例。 (4)甄(面)試地點地圖。 (5)移工求才規定說帖。
※待本分署通知應徵、甄(面)試時間,填入求才登記表後,即可辦理下列事項:
- 辦理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台灣就業通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 21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 3
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本分署刊登報別: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臺灣時報、太平洋日報等
10 家新聞紙之一家(中彰投轄區之地區版或全國版)連續刊登求才廣告 3 日,版面不可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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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面)試當天場地佈置(流動厠所、帳棚、桌椅子、動線、飲水、工地路線指示標誌、測試工具、評分表、報到區、甄(面)試區、休息區、主考人員…等),一定要在開始測試前就準備好。
- 求職人帶去的介紹卡(雇主聯)蒐集好,須回覆錄用結果並傳真至開立之就業中心、站(台)。
- 是否錄取均請以掛號通知面試者,並保留存根聯備查;亦可現場發放是否錄取通知單。
- 送審前請將「僱用情形」登入台灣就業通,登打完成後請按「送出」。
※招募期滿起 15
日內,得檢附下列文件(請蓋公司大小章)送審,待通知另日領取求才證明書;惟若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勞者」,本分署依規定不予核發或加註意見:
- 委託書。 2.刊登 3 天之報紙廣告(刊登報紙廣告者須檢附)。
- 「對外招募公告」照片及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之證明文件(勞工代表簽名)。
- 應徵結果郵寄通知證明(含文件內容樣本「需清楚載明勞動條件」及大宗掛號單據影本)。
- 加、退保資料(影本)。
- 「求職登記表」或公司制式履歷表。 7.現場拍攝照片(照片皆以 A4 紙張列印彩色圖片即可)。
- 其他提供求職者填寫相關之文件。 ※ 以上文件皆須加蓋公司大小圖章。
※領取求才證明時請攜帶:[須親自辦理]
1.委託書。 2.領證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