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前的考慮事項
- 給予外籍勞工最後機會:僱主可嘗試再給予外籍勞工2週的觀察期、安排本公司進行入境再訓練課程或進行溝通輔導,若外籍勞工的表現仍沒有改善,便可考慮解僱,重新另聘一名外籍勞工。
- 空窗期:如果僱主解僱外籍勞工,另聘一名外籍勞工,由申請至新女傭入境,需約8至12週的時間,因此,僱主需考慮在解傭女傭後的家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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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僱主無法等待空窗期,則可先行辦理解約重招,待新外籍勞工確定入境日期後,才解僱原有外籍勞工,惟僱主在辦理期間應注意不得讓外籍勞工知道,以免發生逃逸情勢。
不適任之認定
-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 工作不勤奮。
- 詐欺。
- 行為不檢。
-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 受僱期間結婚。
-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 捏打雇主之小孩。
- 體檢不合格。
- 收到由仲介公司核發三封以上之警告信。
- 無法勝任工作。
-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其他相關規定
- 外籍勞工因故遭遣返離境,其相關衍生之費用(如機票款等)由外籍勞工自行負擔。
- 外籍勞工遭遣返後,需向勞動部辦理遞補手續,一般而言,雇主需等待約10至12週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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