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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解約離境

期滿解約離境

  1. 非經僱主同意,外籍勞工不得外宿。
  2. 外籍勞工不得帶朋友回僱主家住宿,若有發現一律予以遣返。
  3. 外籍勞工應隨時審視僱主家之門戶,以維安全。
  4. 外籍勞工應隨時注意火燭,以免發生意外。
  5. 外籍勞工對僱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6. 外籍勞工隨時應保持僱主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7. 僱主得安排外籍勞工與被照顧人同宿一間房。
  8. 一般而言,外籍勞工應於雇主吃完飯後才用餐,當然前提是雇主需預留飯菜給外籍勞工。
  9. 東南亞國家中仍存有階級觀念,雇主最好不要打破此觀念。
  10.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免費提供食宿予外籍勞工,雇主不得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
  11. 外籍勞工不得要求雇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12. 外籍勞工不得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解約前的考慮事項

  1. 給予外籍勞工最後機會:僱主可嘗試再給予外籍勞工2週的觀察期、安排本公司進行入境再訓練課程或進行溝通輔導,若外籍勞工的表現仍沒有改善,便可考慮解僱,重新另聘一名外籍勞工。
  2. 空窗期:如果僱主解僱外籍勞工,另聘一名外籍勞工,由申請至新女傭入境,需約8至12週的時間,因此,僱主需考慮在解傭女傭後的家事安排。
  3. 如果僱主無法等待空窗期,則可先行辦理解約重招,待新外籍勞工確定入境日期後,才解僱原有外籍勞工,惟僱主在辦理期間應注意不得讓外籍勞工知道,以免發生逃逸情勢。


     

不適任之認定

  1.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2. 工作不勤奮。
  3. 詐欺。
  4. 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受僱期間結婚。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9. 捏打雇主之小孩。
  10. 體檢不合格。
  11. 收到由仲介公司核發三封以上之警告信。
  12. 無法勝任工作。
  13.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其他相關規定

  1. 外籍勞工因故遭遣返離境,其相關衍生之費用(如機票款等)由外籍勞工自行負擔。
  2. 外籍勞工遭遣返後,需向勞動部辦理遞補手續,一般而言,雇主需等待約10至12週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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