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
-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
附註: |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 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完全依賴-0-21分、嚴重依賴21-60分、中度依賴61-90分、輕度依賴91-99分、 完全獨立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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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
-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損傷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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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估] |
- 年齡達75歲以上長者。
- 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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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招募、聘雇中階外籍家庭看護者[免評估] |
-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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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新制類別與舊制代碼對照表代表
[特定]身心障礙類別(黃色欄位)者免開[巴氏量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
代碼 |
類別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06 |
智能障礙者 |
09 |
植物人 |
10 |
失智症者 |
11 |
自閉症者 |
12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14 |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01 |
視覺障礙者 |
02 |
聽覺機能障礙者 |
03 |
平衡機能障礙者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04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5 |
肢體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8 |
顏面損傷者 |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
心功能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
13 |
多重障礙者
備註: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 |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申請人資格
- 配偶
-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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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作專業評估者免附)
- 被照顧人之2吋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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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看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看護工將不會出現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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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實施)
項 目 |
費 用 |
登記費及介紹費 |
【一個月基本工資】 |
20,000元 |
行政規費 |
勞動部案件審查費 |
招募許可 |
200元/次 |
轉換雇主許可 |
200元/次 |
轉換工作許可 |
200元/次 |
入國簽證許可 |
100元/次 |
聘僱許可 |
100元/次 |
展延聘僱許可 |
100元/次 |
遞補許可 |
100元/次 |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
印尼辦事處 |
1,000元/次 |
菲律賓辦事處 |
1,435元/次 |
越南辦事處 |
1,000元/次 |
泰國辦事處 |
免收 |
文件快遞費 |
印尼-雅加達 |
500元/次 |
菲律賓-馬尼拉 |
500元/次 |
越南-河內 |
500元/次 |
泰國-曼谷 |
500元/次 |
說明:
- 實際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以委任契約登載為主。
- 行政規費為參考金額,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各公務單位公告為主。
- 本公司收費皆依據政府公告實施,於移工入境後絕不巧另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
外籍看護工 |
備註 |
薪資 |
20,00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加班費 |
2,668/月 |
一個月有4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月 |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健保費 |
約 1,329/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移工自付NT$426/月 |
職災保險保費 |
55元/月 |
季收165元/季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26,052 |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
※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111年05月01日起強制加保職災保險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意外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保額 |
30萬 |
雇主負擔 |
598元 (依保險公司實際報價為準) |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居留證 |
各縣市入出國及移民署 |
1,000/年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服務費 |
本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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