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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條件

應備文件

期滿重招

聘雇費用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
  2.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3.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
     
附註: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 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完全依賴-0-21分、嚴重依賴21-60分、中度依賴61-90分、輕度依賴91-99分、 完全獨立100分
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1.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2.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損傷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估]
  1. 年齡達75歲以上長者。
  2. 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初次招募、聘雇中階外籍家庭看護者[免評估]
  1.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2. 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3.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如下表)。


身心障礙證明新制類別與舊制代碼對照表代表
[特定]身心障礙類別(黃色欄位)者免開[巴氏量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
心功能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13 多重障礙者
備註: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申請人資格

  1. 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4.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1.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作專業評估者免附)
  3. 被照顧人之2吋照片一張。

 



  1. 外籍看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2.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看護工將不會出現空窗期。

‧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實施)

項 目
費 用
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個月基本工資】
20,000元
行政規費
勞動部案件審查費
 招募許可
200元/次
 轉換雇主許可
200元/次
 轉換工作許可
200元/次
 入國簽證許可
100元/次
 聘僱許可
100元/次
 展延聘僱許可
100元/次
 遞補許可
100元/次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印尼辦事處
1,000元/次
 菲律賓辦事處
1,435元/次
 越南辦事處
1,000元/次
 泰國辦事處
免收
文件快遞費
 印尼-雅加達
500元/次
 菲律賓-馬尼拉
500元/次
 越南-河內
500元/次
 泰國-曼谷
500元/次

說明:

  1. 實際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以委任契約登載為主。
  2. 行政規費為參考金額,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各公務單位公告為主。
  3. 本公司收費皆依據政府公告實施,於移工入境後絕不巧另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看護工
備註
薪資
20,000/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2,668/月
一個月有4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就業安定基金
2,000/月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約 1,329/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移工自付NT$426/月
職災保險保費
55元/月
季收165元/季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26,052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111年05月01日起強制加保職災保險

意外保險費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意外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保額
30萬
雇主負擔
598元 (依保險公司實際報價為準)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入出國及移民署
1,000/年
定期體檢
勞動部指定醫院
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服務費
本公司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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