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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宿安排

工作時間

工作內容

逃跑防治

懷孕處理

傷病處理


  1. 非經僱主同意,移工不得外宿。
  2. 移工不得帶朋友回僱主家住宿,若有發現一律予以遣返。
  3. 移工應隨時審視僱主家之門戶,以維安全。
  4. 移工應隨時注意火燭,以免發生意外。
  5. 移工對僱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6. 移工隨時應保持僱主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7. 僱主得安排移工與被照顧人同宿一間房。
  8. 一般而言,移工應於雇主吃完飯後才用餐,當然前提是雇主需預留飯菜給移工。
  9. 東南亞國家中仍存有階級觀念,雇主最好不要打破此觀念。
  10.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家庭類雇主應免費提供食宿予外傭,雇主不得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
  11. 移工不得要求雇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12. 移工不得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1. 家庭類外傭工作時間應配合雇主或被照顧者之作息,另有協議或情況特殊者,由僱主另定之。製造業移工則依公司規定上下班時間。
  2. 僱主每日應讓外傭有連續八小時之充足睡眠時間,若照顧特殊病患,半夜需隨病人情況起床照顧,應讓外傭於午間短暫午休,以維持足夠體力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僅能依勞動契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工作,因此移工為其他雇主工作或替僱主從事許可範圍以外的工作,均屬違法。

  •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由於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故應依勞動部之公告處理之:

  1. 按家庭看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涉」,即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看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看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看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看護工作之範圍。
  2. 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濯、保持室內外整潔、縫紉、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幫傭之範圍。
  3. 綜上所述,因看護工作及幫傭料理家務工作繁瑣,本局尚難就各種工作狀況一一詳述,原則上需視具體個案,如與原許可之工作相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基於社會相當性,自可視為原許可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1. 實施入境之教育訓練,移工入境後雇主可要求本公司對移工實施1至3天之教育訓練,亦可配合本公司之教育訓練課程將移工送至本公司接受訓練。
  2. 隨時關心移工,並與本公司保持聯繫,以利隨時掌握移工之生活動態。
  3. 移工於工作期滿前為逃跑之高危險期,此時雇主應更加注意。
  4. 移工休假返家後,若電話變多或工作表現異常,雇主應予本公司聯繫,以立即早發現狀況。
  5. 移工休假外出時,若經常攜帶行李外出,雇主亦應提高警覺。
  6. 雇主與移工相處時,尊重、關心是相當重要的,若發生與移工溝通不良時,應請求本公司協助。
  7. 雇主應配合本公司所提供之移工聯繫管道,定期讓本公司之諮詢翻譯人員與移工間之聯繫保持順暢,以利時時能掌握移工之動態及心理。
  8. 對於移工應恩威並施,過度的寵溺在管理上容易發生問題,雇主疼愛移工,如果移工懂得珍惜,她會知福惜福,如果她不懂得珍惜,就會發生欲求不滿之狀況,因此造成管理上之困難。
  9. 雇主應依本『生活管理企劃書』做好移工之管理。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作為遣返女性移工之原因,並且將給於適當之紝娠假期。但為避免女性移工因懷孕問題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針對女性移工之交友狀況及假日休假問題應予以重視,必要時應聯繫本公司協助處理。

按照勞動契約,僱主需要負擔移工在台期間傷病相關事宜,因此協助移工加入「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意外傷害保險」是相當重要的。

  1. 一般疾病:以健保卡就醫,門診掛號費由移工自行繳納,依據勞動契約,移工一年有最多30天之病假。
  2. 意外傷害:移工若因意外造成傷害,除勞工保險(家庭類勞工除外)及全民健保外,尚可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醫療費費用補助。
  3. 意外身亡:移工意外身亡時,雇主需要負擔將移工遺體及遺物運返原居地的費用,但本公司將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最高30萬元之補助以協助處理後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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