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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解約離境

不適任解約遣返

應辦事項

  1. 確定離境日期:備妥外傭之護照及居留證,請求本公司協助代訂回鄉機票及相關事宜。
  2. 辦理完稅:雇主應將外傭之護照交由本公司至稅務機關辦理外傭之完稅證明。
  3. 結算薪資:雇主應備妥薪資表,在本公司之見證下與外傭結清薪資,待外傭確認無誤,並簽立切結書後,將其放入薪資袋中封起,交由本公司送機人員。

注意事項

  1. 自96年3月1日起,為實施反恐安檢措施,民航局規定須於班機時間前四小時抵達機場並進行必要之安檢。
  2. 出發前應檢查外傭護照、居留證、機票、行李、薪資袋,確認後出發前往機場。
  3. 送機人員於海關驗證處前將護照、居留證、薪資交由外傭,並要求外傭在薪資袋上簽名確認後將薪資袋交回公司。
  4. 送機人員應確定外傭進入海關後始得離去。
  5. 外傭離境前雇主應和外傭間結清所有之金錢關係,包括電話費、健保費等。
  6. 外傭離境前,雇主應於外傭打包行李時檢查其行李。
  7. 雇主與外傭間之權利義務之行使,皆以聘僱期間為依據,外傭離境後,勞僱雙方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對方履行未盡之權利義務或相關之賠償責任。

解約前的考慮事項

  1. 給予外傭最後機會:僱主可嘗試再給予外傭2週的觀察期、安排本公司進行入境再訓練課程或進行溝通輔導,若外傭的表現仍沒有改善,便可考慮解僱,重新另聘一名外傭。
  2. 空窗期:如果僱主解僱外傭,另聘一名外傭,由申請至新女傭入境,需約8至12週的時間,因此,僱主需考慮在解傭女傭後的家事安排。
  3. 如果僱主無法等待空窗期,則可先行辦理解約重招,待新外傭確定入境日期後,才解僱原有外傭,惟僱主在辦理期間應注意不得讓外傭知道,以免發生逃逸情勢。

不適任之認定

  1.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2. 工作不勤奮。
  3. 詐欺。
  4. 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受僱期間結婚。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9. 捏打雇主之小孩。
  10. 體檢不合格。
  11. 收到由仲介公司核發三封以上之警告信。
  12. 無法勝任工作。
  13.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其他相關規定

  1. 外傭因故遭遣返離境,其相關衍生之費用(如機票款等)由外傭自行負擔。
  2. 外傭遭遣返後,需向勞動部辦理遞補手續,一般而言,雇主需等待約10至12週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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