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者(個人、法人)擁有漁業執照即可申請。
- 為配合國內漁業發展需要,凡從事海洋漁業,其噸數在二十噸以下之動力漁船,並取得有效期限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之船主(以下簡稱雇主),得依規定申請聘僱外籍船員,擔任普通船員,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但不得擔任交通部訂定「小船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駕駛人及助手任務 。
- 雇主得申請聘僱外籍船員人數之審查基準,以漁業執照登載之標準船員人數扣除本國船員僱用人數(含依小船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駕駛人及助手人數:動力小船總噸位未滿五噸者,應配置駕駛人一人;總噸位五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應配置駕駛人一人,助手一人)所得人數,為其得申請聘僱為外籍船員之核配上限。但小船執照在漁業執照之後核(換)發者,上開漁業執照登載之標準船員人數應以小船執照上登載之船員限(定)額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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