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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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有公立、教學醫院開立之制式『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照護需求評估 需24小時照護□是要打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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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以上【巴氏量表為35分(含35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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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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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為95分(含95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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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特定12項重度級以上身心殘障之殘障手冊者。
持有身心障礙項 |
1.平衡機能障礙 |
7.先天代謝異常 |
2.智能障礙 |
8.其他先天缺陷 |
3.植物人 |
9.精神病鍵定為極重度等級者 |
4.失智症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5.自閉症 |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6.染色體異常 |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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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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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之直系血親 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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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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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 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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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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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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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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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未共同居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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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申請合格之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共三頁。 (自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醫院與雇主/受監護人為相鄰縣市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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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則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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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並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書其巴氏量表總分為零分者,得向本會申請增加招募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 (合計可申請兩名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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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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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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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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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看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看護工將不會出現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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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
移工每月成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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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
健保費 |
約 1,329/月 |
依政府規定 |
加班費 |
2,668/月 |
667 / 日* 4天 |
職災保險保費 |
48元/月 |
季收165元/季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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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
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
※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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