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營業項目 > 聘僱錦囊 > 申聘注意事項

初次申辦外傭須知

申請所需時間

移工之薪資發放

保險事項

所得稅繳納

移工相關休假規定

聘僱合約

如何與移工保持良好關係

外傭入境應辦理事項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定期健康檢查

 
  1. 配額申請
    到台工作的移工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核配名額後,與雇主簽訂勞雇合約及取得工作簽證 (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2. 勞雇合約
    移工的勞雇合約有效期為3年;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17,000元(家庭類)/$20,008元(廠工/養護),雇主必須提供住宿及膳食; 移工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得再申請二度與三度來台,因此一名移工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十二年。
  3. 機票
    移工來台機票由移工自行負擔; 勞雇合約為期兩年(至多可展延一年),完成合約時雇主須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移工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 移工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雇主,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 
  4. 工作時間
    家庭:勞雇契約上並無明列 移工的工作時間,但雇主應合理地提供外傭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
                眠,且每七日內須有一日之休假,未休假者須給予加班費。
    廠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適用之。
  5. 小心選擇仲介公司
    部份小型仲介公司或是跑單幫者會以低價收費或臨時工..等方式吸引雇主,很多時候這類公司或個人都無法提供良好的服務,或沒有對 移工實施任何職前訓練。有保障的仲介公司應收取合理的介紹費用,同時會對移工提供家事、護理等訓練。 
  6. 外傭可享有的假期
    移工每星期應有一天的假期,另外當工作滿一年後續約一年時可享有特別休假7天;若 移工 因病請假,雇主應給予病假,一年不得超過30天,其薪資折半發給。
  7. 外傭保險問題
    移工抵台後,雇主必須協助 移工加入全民健保並購買意外傷亡保險(廠工須另加勞工保險)。全民健保保費由移工自行負擔30﹪,其餘由雇主負擔。意外險保費部分則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契約規定,合約期間內,雇主須負責 移工因工受傷及其個人工作安危,若移工於假日外出時,雇主最好先與移工協議於指定時間內回家。   
  8. 切忌聘用非法兼職外傭
    部份非法逃逸 移工以兼職形式打工,薪資漫天索價。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移工逃逸兼職是非法的,移工及雇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聘僱非法移工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罰鍰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雇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 
  9. 定期體檢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生署規定所有來台 移工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偶後第每六、十八、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 移工自行負擔。【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實施】  
  10. 政府規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傭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每月2,000(家庭監護工)之就業安定基金。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傭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每月2,000(家庭監護工)之就業安定基金。

基本薪資

  1. 外籍幫傭、看護工之薪資是以勞動契約之規定發放。 
  2. 移工報到的次月隔日是發薪基準日(家庭),廠工則以工廠每月發薪日為基準日。
  3. 發放薪資時請依照本公司提供之“薪資表”上所列以台幣直接給付予移工,並務必要求移工簽名,以免日後發生困擾。
  4. 加班費或雇主額外給付之獎勵金亦應明列於薪資表上,並要求移工簽名。
  5. 本公司並不鼓勵雇主額外多給付薪資,若確有必要,雇主應電告本公司,先行與移工 溝通,以免日後管理上發生困擾。
  6. 若移工要求調高薪資,雇主應嚴正予以拒絕,並通知本公司處理。
  7. 雇主於發放薪資時,應依據移工之『薪資表』將其國外貸款等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健保自付額則直接由雇主自行扣除後再行繳納,其餘以現金直接給付於 移工。
  8. 移工入境時本公司將隨附“薪資表”供雇主發放移工薪資之用,雇主應確實依照薪資表上所列,按時發放薪資給移工,雇主若未準時發薪資或請 移工於薪資表上簽名,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罰。
  9. 移工簽名之薪資表雇主應妥善保存,移工離境前雇主應提供薪資表以利結清移工與雇 主間之金錢關係。
  10. 依勞動部規定:雇主扣繳之所得稅款應於薪資給付後十日內至所屬稅捐稽徵處繳款申報。
  11. 依據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及就業服服法之規定,雇主給付移工薪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故,雇主發放 移工薪資時,應依規定將「薪資明細表」交予移工收存,並應覈實填寫。雇主若未提供移工薪資明細表,將可能被廢止聘僱移工之許可。

每月加班費

  1.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而加班費稱:外傭放棄休假日,應雇主要求加班,雇主應額外給付外傭之費用。
  2. 加班費給付金額為月薪除以三十,所得之即為一日之薪資。
  3. 加班費是以日薪計算。

外傭加入全民健保

  1. 加退保申請
  • 為確保外傭權益,落實勞動契約之規定及避免外傭發生意外時增加雇主負擔,外傭於入境工作時,需加入台灣地區“全民健康保險”。
  • 加保-以入境日為投保起始日。(初次申請需一併填寫加保申報表及IC卡申請表) 
  • 退保-以退保原因生效日為退保日期。(如離境日、轉出日或逃跑日期)
  • 該項手續於外傭入境時,由雇主填寫委託書交由本公司代為辦理即可,一般而言,健保局於外傭入境一個月之作業時間將外傭之健保IC卡直接寄至雇主之處所,雇主於一個月後仍無收到時請致電健保局或本公司洽詢。
  1. 費用
  • 算進不算出-加保算入境當月整月份費用,退保不計退保當月健保費。
  • 加退保以每月12日為截止收件,12日以後申請案件,費用會計算於下個月一併繳費。
  • 逾期繳費會有滯納金,請雇主按時繳費。
  • 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由外傭自行繳納。
  1. 健保IC卡
  • 初次申辦免費
  • 離境時不需繳回,如再次入境可持原卡使用;如再次入境而原卡遺失,需付200元申請補發。
  • 遺失、資料變更、毀損,申請補發需付200元工本費。
  • 補發申請如需現場領卡,需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証件正本。
  • 外傭之健保卡若使用完畢,可攜帶護照、居留證至各大醫院辦理換卡手續。
  1. IC卡保存注意事項:
  • 妥善保存健保IC卡,晶片表面請勿刮、戳、折或置於高溫或具腐蝕性的環境中。 
  • 晶片表面如有氧化現象,造成資料讀取困難,可以橡皮擦輕拭 
  • 置於皮夾內時,儘量避免長時間放於後褲袋內,以免坐折卡片。
  1. 具健保身分但未取得IC卡時,需就醫可以參考以下方式:
  •  至醫療單位填寫例外就醫名冊。(需加附投保申報表影本,或IC卡補發繳費證明)
  •  7日內可取得IC卡者,可先押單,於7日內補繳IC卡並向醫療單位申請退費。
  • 無法於7日內取得IC卡者,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於6個月內,向醫院所在地之轄區分局申請退費。

外傭加入意外險

  1. 依據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協助外傭投保意外保險。
  2. 因目前台灣之全民健保為醫療保險,意外死亡是不納入理賠範圍的,因此雇主額外幫外傭投保意外險正可規避風險。
  3. 該意外險投保期間為一年。
  4. 投保意外險額度為NT$500,000,一年之保費約為NT$225元。
  5. 外傭入境時由雇主簽署『委託書』後由本公司統一處理。

為降低藍領移工所得稅負擔,依財政部公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定移工當月薪資未滿基本工資 1.5倍,將以每月總所得的6%課稅。
 
  1. 移工在台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未滿183天者,且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x1.5倍者,應扣繳6%稅金,並於扣繳後十日內扣繳申報。
  2. 移工在台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未滿183天者,且當月所得高於基本工資x1.5倍者,應扣繳18%稅金,並於扣繳後十日內扣繳申報。 
  3. 也就是說針對移工報稅方面,整年度每月應依實際薪資之扣繳率扣繳。

* 移工報稅皆以「同一課稅年度」為基準(即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在預知該外籍勞工當年度不會居住滿183天的情況,應依實際按月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若逾期申報將處以1~3倍罰鍰,敬請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依99年9月29日公告修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100/1/1起實施!


一般規定

  1.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移工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一個月以四週計算。
  2. 國定假日休假則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3. 移工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4. 移工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 
  5. 移工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雙方約定時間前返回雇主家。
  6. 移工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7.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移工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8. 一般而言,移工休假日為星期日,惟雇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並與移工協商後休假。

特別休假

  1. 外移工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2. 移工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3. 若移工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4. 特別休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付外傭薪資;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雇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該七天之加班費分。  
  5. 於入境工作後之第二十四及三十六個月時,連同當月薪資一同發放。 

返鄉休假規定

  1. 移工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
  2. 移工返鄉離境前應至警察機關辦理重出入境證明(由本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3. 移工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4. 移工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支付未到之薪資。

移工工作期滿返鄉

  1. 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
  2. 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存款結清,交由本公司,待移工於機場離境時交付。
  3. 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可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移工回國後追討無門。

外傭工作期滿之回程機票款

  1.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移工在台工作期滿時之回程機票款應由雇主負擔,雇主不得以任何之理由拒絕給付;若勞雇雙方另有協定則以協定為準。 
  2. 移工不得要求指定航空公司之座艙等級,如要求者須自行負擔費用。
  3. 行李超重費由移工自行負擔。

一般規定

  1. 雇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移工遣返回國。
  2. 終止聘僱契約
    外傭若有下列情事發生,雇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
  • 工作期滿。
  •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 詐欺或行為不檢。
  •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 偷竊或非法佔有雇主物品。
  • 對雇主家人有暴力行為。
  •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1.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移工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1.  雇主因故遣返移工時,應要求外傭具結簽立切結書。


  1. 發放薪資發放切記準時、清楚。
  2. 在孩子面前盡量支持你的移工。
  3. 不要在孩子面前責備移工。
  4. 多聆聽移工心聲、了解她與孩子或病人間相處的關係。
  5. 移工非工作機器,請尊重她們的私隱,並給予足夠的休息。
  6. 移工於假日工作,務必額外支付加班費。
  7. 任何形式的家庭糾紛,都不要讓移工加入。
  8. 務必依合約內的約定維繫雇傭間和諧的關係。
  9. 指示要清楚,要同一口徑,切忌各有各說,令移工無所適從。
  10. 移工有過失時盡量以『警告』代替『遣返』字眼。
  11. 要經常與移工保持聯絡,無論在工作時或外出旅遊。
     

居留證辦理

  1. 移工初抵台時,應至移民署辦理指紋按捺及在台工作居留證,一般而言,在移工抵達雇主家前,此手續本公司會辦理完成。
  2. 居留證之效期為一年,故一年應辦理一次,辦理時雇主應準備:◎移工之護照◎原居留證◎展延規費。

指紋按捺

  1. 移工來台後需至移民署辦理指紋建檔手續
  2. 二度來台者則仍須重複辦理。

定期體檢

  1. 移工抵台之日須安排至勞動部指定醫院辦理“入境體檢”, 一般而言,會於移工抵達雇主家前,完成此手續。
  2. 往後應按勞動部規定之時間安排移工接受“定期體檢”,屆時煩請雇主配合辦理。
  3. 移工至醫院接受體檢時,體檢費由移工自行負擔。

聘僱許可函之辦理

  1. 取得醫療院所之合格體檢報告後應向當地衛生機關核備。
  2. 外籍幫傭、看護工於入境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以確立聘僱流程之完成,該項作業於辦妥居留證後由本公司負責協助雇主辦理。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僱用外籍勞工應定期向勞動部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繳納金額

工作別
類別
項目別
就業安定費數額/月
家庭
家庭看護工
 一般家庭
2,000 元
 中低收入戶
1,200 元
 低收入戶
600 元
家庭幫傭
 本國雇主
5,000 元
 外籍雇主
10,000 元
製造業
一般製造業
 
2,000 元
重大投資案
 傳統產業
2,000 元
 高科技產業
2,400 元
營造業
一般營造工
 
1,900 元
公共工程營造工
 
3,000 元
漁船業
 
 
1,900 元
養護機構
 
 
2,000 元

繳納方式

勞動部將於每單數月中旬定期寄發就業安定費繳費通知單,您可持繳費單於各地郵局櫃檯繳納,或利用郵局帳戶轉帳代繳及各銀行之ATM轉帳繳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 移工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就業安定費每季(每三個月)為一期,並於次季第二個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至下月24日止。製造業 $2,000元/月 (67元/日) ,營造業 $3,000元/月 (100元/日) ,幫 傭 $5,000元/月 (167元/日),看 護 $2,000元/月 (67元/日) 。

若於每年1﹑5﹑8﹑11月之20日仍未收到繳款通知,請儘速通知我們,以便辦理補發作業。如逾寬限期限繳納,每逾一日加徵未繳金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但以其未繳金額一倍為限。如前項雇主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最重得廢止聘僱許可。

煩請您務必準時繳納就業安定基金,逾期將徵收滯納金,甚至撤銷 移工之聘僱許可。
雇主如欲查詢繳納紀錄可至勞動部網站www.evta.gov.tw中『便民資料查詢』選項中查詢,逾期繳納者將課滯納金。


檢查項目【實際體檢項目依勞動部指定移工體檢醫院辦理。】

  1. 胸部X光攝影檢查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3. 漢生病檢查
  4. 梅毒血清檢查
  5.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特性認定必要之檢查
  6. 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痢疾阿米巴)
  7. 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

其他

  1. 入境體檢不合格者,勞動部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遣返離境。
  2. 定期體檢中檢驗出罹患腸內寄生蟲者(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得在30日內治療及複檢,再依複檢結果呈報衛生局核備。 

專車接送【體檢需時2至3小時左右,且不包含醫院往返之交通時間】

  1. 移工之定期體檢日期由本公代為安排,一般而言於體檢日期前七日內本公司將以電話聯絡方式通知雇主。 
  2. 體檢當日移工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時間在雇主家等候本公司之體檢巡迴服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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